****人民法院
关于公开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公告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市****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现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及《****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从《****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单》****事务所中,公开选任本案破产管理人。
一、企业基本情况
**市****公司于2010年7月13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80706A,住所地**省庆****工业园区三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3000万元。公司类型:****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小麦面粉、饲料、面粉深加工(挂面)、食用植物油的加工、零售、批发、研究、粮食购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认缴出资额2400万元,股东苟晓荣认缴出资额600元。
**市****公司名下有位于**县金龙工业集中区的镇国有(2014)字第0038号3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联社对该土地使用权拍卖或变卖后享有优先受偿权),****结构厂房3栋(1800㎡)、立式粮仓2个,配电设备1组、地磅1个。
****法院受理以**市****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10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48.33元。
二、申报方式
(一)报名时间
报名起止时间:2026年8月14日起至2026年8月21日止(即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
(二)报名条件
1.报名机****人民法院印发的《****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单》****事务所。
2.有一定破产管理工作经验,近五年内参与三件以上强制清算或破产案件。
3.不存在正在办理的破产或强制清算案件超两年未结案的情况。
4.近五年执业过程中未受****、监管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的处罚或处分。
5.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具有《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制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二)报名方式
有意成为本案****事务所,请于2026年8月21日前向本院民二庭提交书面《陈述意见书》一式五份,《陈述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业绩以及破产团队的建设情况;2.律师事务所破产团队负责人、拟委派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项目负责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3.报名前三年内担任管理人的破产案件,法院对管理人履职情况的评价意见;4.拟派出管理人团队常驻人员(不少于2人)的执业证号、执业经历和业绩;5.参与竞争的优势;6.如被选任为管理人后的工作思路;7.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8.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及折扣方案,以及可否先行垫付破产费用及数额;9.就以下事项作出承诺:履职中将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监督。律师事务所必须对《陈述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不实陈述,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三、选任方式
超过3****事务所符合条件,本院将评审选出3家候选管理人,****法院诉讼资产网上随机摇****事务所作为本案管理人,****事务所中摇****事务所作为本案备选管理人。有2****事务所符合条件,****法院诉讼资产网上随机摇****事务所作为本案管理人,****事务所作为本案备选管理人。有1****事务所符合条件,本院将直接指定,****人民法院印发的《****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单》****事务所中选任1家作为本案备选管理人。
四、相关说明
****事务所未能在规定流程节点完成工作的,本院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本案办理情况将作为对管理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建
电话:0934-****216
地址:****人民法院
****法院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