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财政局关于乌鲁木齐县庙尔沟中学理化生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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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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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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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6-2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扬子江路213号红十月小区东一区7-1-102室

被投诉人1:****

地址:**县水西沟镇**南路193号

被投诉人2:****

地址:****市**区南**路1956****广场A座1603室

相关供应商:乌****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市**区大湾北路199号5栋6层3单元601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评审过程存在评分标准适用不当、评标委员会滥用自由裁量权情形。投诉事项2:投诉人价格分具备显著优势,且在投标文件高度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评分结果显失公平,损害了其公平竞争的合法权益。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阅招标文件、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评标报告及相关评审工作底稿和评标现场的全程音视频监控记录,查明以下事实:
1.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均依据招标文件既定的评分细则,结合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书面响应情况以及现场演示的实际表现,逐一进行独立评审并打分。评分均处于合理区间范围内,未发现评分畸高畸低、偏离常规评分幅度、恶意评分或串通评分等异常情况;****委员会成员之间存在协商打分、相互影响评审判断的行为;****委员会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评分标准适用不当、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违反法定评审程序的情形。评审现场秩序良好,评审组织工作规范有序。
2.在综合评分法规则框架下,价格分仅系评审因素之一,其权重仅占30%,并非确定中标结果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与综合得分最高之间不存在必然的逻辑对应关系。****委员会在综合考量各投标人在整体技术方案的针对性与深度、项目实施的组织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承诺的具体内容与落实可行性、现场演示环节的实际表现等各项因素,对不同投标人实施差异化评审与打分,既符合招标文件关于综合评分法的评审规定,也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所确立的综合评审原则。
鉴于以上事实,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均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处理如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政局****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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