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6-2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扬子江路213号红十月小区东一区7-1-102室
被投诉人1:****
地址:**县水西沟镇**南路193号
被投诉人2:****
地址:****市**区南**路1956****广场A座1603室
相关供应商:乌****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市**区大湾北路199号5栋6层3单元601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评审过程存在评分标准适用不当、评标委员会滥用自由裁量权情形。投诉事项2:投诉人价格分具备显著优势,且在投标文件高度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评分结果显失公平,损害了其公平竞争的合法权益。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阅招标文件、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评标报告及相关评审工作底稿和评标现场的全程音视频监控记录,查明以下事实:
1.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均依据招标文件既定的评分细则,结合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书面响应情况以及现场演示的实际表现,逐一进行独立评审并打分。评分均处于合理区间范围内,未发现评分畸高畸低、偏离常规评分幅度、恶意评分或串通评分等异常情况;****委员会成员之间存在协商打分、相互影响评审判断的行为;****委员会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评分标准适用不当、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违反法定评审程序的情形。评审现场秩序良好,评审组织工作规范有序。
2.在综合评分法规则框架下,价格分仅系评审因素之一,其权重仅占30%,并非确定中标结果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与综合得分最高之间不存在必然的逻辑对应关系。****委员会在综合考量各投标人在整体技术方案的针对性与深度、项目实施的组织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承诺的具体内容与落实可行性、现场演示环节的实际表现等各项因素,对不同投标人实施差异化评审与打分,既符合招标文件关于综合评分法的评审规定,也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所确立的综合评审原则。
鉴于以上事实,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均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处理如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政局****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