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中心提出承租申****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方报名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对标的勘验完毕)。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意向方在进行e交易系统报名时需要提交资格条件证明文件。在确定最终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最终承租方须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承租)申请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中心,交易双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将除保证金外的首年租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同时将****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交易双方租赁合同、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同时承租方保证****中心****银行账户。 3、剩余年度租金由双方自行结算,承租方需在上一年度租期到期前1个月,将下一年度租金直接打入出租方指定账户,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4、出租方在收到首年租金及押金且签订《租赁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 5、当市政府或出租方因公共利益、战略发展等原因需要征用该标的时,承租方应配合出租方收回标的,且不得要求出租方承担不合理违约责任。 6、承租方承租标的后应当注意: (1)发动机循环次数不得超出民航及评估报告限定上限,因超循环、超飞行小时造成发动机 / 机身永久性损耗,承租方按飞机对应重置全价承担修复或全额赔偿责任; (2)飞机用途不得超出通航许可范围业务,否则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3)承租方须完整留存每架飞机飞行日志、发动机循环记录、全部维修适航档案,出租方每年可不限次数现场核查,拒不配合视为根本违约。 7、租赁押金 28 万元优先抵扣:维修费、飞行超小时减值赔偿金、违约金、机身损伤赔偿,租金仅在扣除全部损失后剩余部分方可冲抵;租期届满无任何违约、飞机完好退租,无息全额返还押金; 8、对承租标的使用要求:承租方严禁转租、分租、抵押、质押、处置两架飞机,不得变更航空器国籍、登记权属信息,不得用于违法飞行活动;一经发现,出租方立即收回飞机,没收全部押金,承租方赔偿两架飞机合计重置损失;全部适航年检、定期检修、发动机大修、LLP 部件更换、航电设备维护义务由承租方承担,所有维修记录原件交付出租方存档;因维保缺失造成飞机停飞、永久性损坏,承租方全额承担修复费用,无法修复按评估基准日飞机净值赔偿;租赁期内发生飞行事故、地面损毁、第三方侵权,全部赔偿、罚款、行政处罚责任由承租方独立承担,如出租方因此承担连带赔付,有权向承租方全额追偿(含律师费、诉讼费等)。 9、本次租赁价格仅为机身出租价格,租赁期间的产生燃油、机组、维修保养费、适航费、保险费、登记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10、该标的以现状出租,承租方不得以无法适航、无法使用为由要求出租单位承担任何维修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如因上述原因无法按期签订合同,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承租方需自行承担取得标的时产生的运输费、存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12、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实际签署《租赁合同》时条款内容若有增减改动的,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3、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