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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供应商:
因招标系统税率设置原因,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系统税率目前固定设置为 3%,且无法进行修改。经确认,本项目实际适用税率为 9%。为确保各投标供应商报价口径一致,现就本项目报价税率及招标系统报价填报方式补遗说明如下:
一、本项目实际适用税率为 9%,各投标供应商应按照实际适用税率9%编制纸质报价文件并进行报价。
二、投标供应商在招标系统中填报报价时,应确保系统填报的含税总价与纸质报价文件中的含税总价保持一致,同时系统中各项清单的含税金额应与纸质报价文件中对应项目的含税金额保持一致。
三、由于招标系统税率固定设置为3%,供应商按照实际适用税率9%进行报价并保证系统含税报价与纸质报价文件含税报价一致后,系统根据3%税率自动计算形成的不含税总价及各项不含税金额可能与纸质报价文件按照9%税率计算的不含税金额存在差异。上述差异系招标系统税率设置原因造成,不属于供应商报价错误。
四、各投标供应商无需为使系统自动生成的不含税金额与纸质报价文件中的不含税金额保持一致而调整含税报价。系统填报以含税报价与纸质报价文件一致为原则。
五、因招标系统税率设置为3%所产生的系统不含税金额与纸质报价文件不含税金额之间的差异,不影响投标报价的有效性,评标时以供应商实际提交的含税报价为准。标书代写
六、除本补遗明确说明的内容外,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本补遗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如与招标文件原有内容不一致,以本补遗为准。
特此补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