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SC2026-2-A地块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该地块原用地性质为建设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根据地块规划条件书,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业服务业用地。因该地块历史上为**市****公司占地,疑似存在工业活动,地块在进行开发利用之前,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明确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现状与环境风险。基于此背景,****受****委托,开展**县SC2026-2-A地块商住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1)根据地块内现状及历史用地情况分析,地块内主要居民生活及地块内拆除活动对地块产生的影响。潜在特征污染物为:重金属、氨氮、石油烃(C10-C40),主要通过大气沉降、水的淋溶、下渗迁移对地块内土壤产生影响。
(2)地块周边**市****公司、**省****公司对本地块的主要污染因子重金属、氟化物、多环芳烃,主要迁移途径为大气沉降。
(3)经过污染识别阶段工作,本次调查确认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可能存在一定程度污染。根据相关文件和导则规定,需进行第二阶段地块环境调查工作,进一步确认地块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程度。
(4)根据调查地块用地情况和相邻地块使用情况,结合周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并参考当地气象、水文、地形地貌情况,综合考虑确定本次土壤调查的检测指标为pH、《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45项基本项目及氨氮、石油烃(C10~C40)、总氟化物、苊、苊烯、芴、菲、荧蒽、芘、蒽、苯并[g、h、i]芘,基于保守原则,加测六六六、滴滴涕。(5)本次土壤调查在调查地块内共布设土壤监测点位3个,分别为T1-T3,在调查地块外布设对照点位1个;地块内3个土壤采样点位均为柱状采样点位。最小采样深度为0.5m,最大采样深度为6.0m;本次调查共采集土壤样品13组(包含现场平行样品2组,场外对照样品1组);土壤样品于2026年6月4日采集结束后由专人汽运送至**中天****公司实验室进行检测。
(6)本次调查污染识别阶段未识别到地下水污染途径,因此在T3点位钻探至15m未揭露地下水,且快筛数据显示无异常情况下停止钻探,未开展地下水监测井的建设和采集。
(7)根据所有土壤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分析,其结果均低于相应标准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要求。通过与对照点的检测结果分析,地块内各点位检测因子数值与对照点不存在显著差异,地块原有使用未对地块的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8)风险筛选结果表明,该调查地块检出污染物均低于相应筛选值和标准限值,因此,判断该调查地块为无污染地块,符合未来规划居住用地-一类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条件和要求,无需开展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