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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块)(以下简称“项目地块”)位于**市安**昌硕街道石鹰村,地块中心经纬度:经度:119.778152°E;纬度:30.557717°N,地块东、南、西侧均为山体,北侧为道路和居民住宅,总用地面积525m2。
项目地块原用地类型为农用地,根据****规划局出具的《****项目(****地块)规划红线图》,项目地块规划用地性质变更为文化用地,依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判别,用地分类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代码 08),二级类为文化用地(代码0803),对照《**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第二条属于敏感用地,根据文件要求,地块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属于甲类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权人为****,受项目业主的委托,****(以下简称“我公司”)根据国家和地方关于建设地块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了本次调查工作。
对照《**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4]47号)和《**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工作指南(2025年版)》(湖环发[2025]10号)文件分析可知,项目地块可同时满足文件要求的条件,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
综合分析,项目地块内无潜在污染源,无外来污染物影响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同时不存在紧邻周边污染源直接影响,相关用地历史、污染状况等资料齐全,能够排除污染可能性,因此,本地块按照导则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程序可在第一阶段结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无需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