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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会受到什么处理
01
纪法解读
评标是招投标的核心环节。个别项目负责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充当“黄牛掮客”,利用工作上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影响评标专家意见来操纵评标结果。从作案手法来看,有的利用工作便利获取评标专家信息提前“做功课”;有的借机在评标现场外与评标专家临时进行“利益勾兑”;有的在标书内容中进行“记号标记”,搞“暗中提示”,事后给好处。
特别是要严防招标代理机构充当腐败中介。个别招标代理机构为了搞好与招标单位的关系,对招标单位唯命是从,甚至对提前指定投标单位等明显违法的要求也予以满足;个别质量不高的招标代理机构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不惜违法违规为围标串标创造条件,给腐败问题滋生提供了空间。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招投标过程中的“黄牛掮客”现象已成为违法乱纪的“催化剂”,同时也是破坏市场秩序的“毒瘤”,必须严厉惩治。
02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03
条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