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 案件名称 | 湖****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娄环罚(双)字〔2026〕11号 |
| 被处罚单位 (被处罚人) | 湖****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或单位负责人) | 贺*彪 |
| 执法部门 | ****环境局 |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6年8月14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全文或摘要) |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6月23日,我局对湖****公司进行“双随机”执法检查,****公司活性炭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固化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内容:该公司活性炭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固化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和《**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一专用裁量表 (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 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废气的裁量标准的裁量,裁量百分值总和=裁量起点10%+空间、设备密闭情况 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5%=15%,处罚上限为200000元,下限为20000元,罚款金额为:200000×(10%+5%)=30000元。****委员会研究,****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日期: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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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