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
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等文件规定,**市**
区****委托****对**健康旅游小镇
8号、9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调查报告,现将有关信息进行如下公开:
一、基本情况
**健康旅游小镇8号、9号地块位于**市**区松岙镇小狮子口区块内,
总占地面积约64792平方米(其中8号SA02-01地块23743平方米,9号SA01-11
地块41049平方米)。根据现场调查并结合相关资料可知,该地块最早为滩涂,
后转为滩涂养殖至今。目前区域正在进行开发建设,部分养殖塘已被地块周边挖
掘出来的塘泥填平。现根据开发建设需要,该地块规划用于A3教育科研用地中
的A33中小学用地。
二、调查结论
地块内土壤/底泥各检测指标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
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地下水各监测
指标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标准值及相关参考限值
要求。
地表水中的总磷浓度0.34~0.36mg/L,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Ⅲ类标准限值0.2mg/L;其余因子浓度检出较低或未检出,能
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限值或参考限值要求。
本项目超标点的总磷浓度与对照点浓度相当,经分析总磷浓度超标与区域整体的
浓度相对较高有关,可能是由农业面源以及滩涂养殖污染物排放引起。超标的总
磷指标不属于毒性指标,同时经调查,区域不开采地下水,不将地块地下水或地
表水作为饮用水源使用,因此基本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所以本次调查评估可终
止。
总体而言,本次调查地块内土壤质量可满足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的
要求,可以用于A3教育科研用地中的A33中小学用地建设予以开发利用。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可终止,无需进行下一阶段的场地环境详细
调查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