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安佑科技饲料有限公司江苏安佑年产10万吨特种水产扩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江苏-淮安-淮安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7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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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6-08-17
文 号 淮环表(安)复〔2026〕30号 主 题 生态环境 体 裁 批复
组配分类 操作
组配分类 时效说明 操作
关于******公司**安佑年产10万吨特种水产扩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公司**安佑年产10万吨特种水产扩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经济开发区**大道69号,在现有厂区闲置用地上建设,不新增用地,现有厂区占地面积40626平方米,**年产10万吨特种水产扩产项目,其中膨化料、颗粒料各5万吨。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加强环境管理,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应对扬尘、噪声、固废和废水的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的生态环境影响达到相关要求。

(二)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喷淋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回用水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表中的相关限值。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治理设施,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本项目卸料、投料粉尘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二级水喷淋处理工艺;粉碎、混合、膨化、制粒、包装等工序粉尘废气经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接入二级水喷淋处理工艺;恶臭废气经二级水喷淋工艺处理;上述废气经DA003排气筒排放。排放本项目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的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的排放限值;H2S、NH3、三甲胺、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标准限值。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并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值。

(五)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关于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交通运输部部令第23号)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包装袋、筛选、磁选的杂质、废布袋外售综合利用;除尘灰回用于生产;废水处理污泥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包装桶(HW49)、废润滑油(HW08),拟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依法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

(六)项目以厂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报告表》,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今后也不得**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七)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联网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八)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

(九)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要求,定期排查并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设置60立方米应急事故池,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颗粒物≤0.871吨、氨气≤0.72吨、硫化氢≤0.003吨、三甲胺≤0.0015吨。

无组织排放:颗粒物≤1.76吨、氨气≤0.024吨、硫化氢≤0.0001吨、三甲胺≤0.00005吨。

全厂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颗粒物≤0.923吨、氨气≤1.58吨、硫化氢≤0.0066吨、三甲胺≤0.0033吨、油烟≤0.0135吨。

无组织排放:颗粒物≤1.76吨、氨气≤0.027024吨、硫化氢≤0.00874吨、三甲胺≤0.00005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总量≤4080吨,COD≤0.816/0.204吨、SS≤0.408/0.0408吨、氨氮≤0.1224/0.0204吨、总氮≤0.1224/0.0612吨、总磷≤0.01224/0.00204吨。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市******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六、依照《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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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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