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4349/2026-145796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审批局 | 成文日期:2026年08月07日 |
| 标 题:****审批局关于****年处理50万吨锆钛**综合精细加工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 |
| 发文字号:钦审批投资〔2026〕37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17日 |
****改革局:
《关于****年处理50万吨锆钛**综合精细加工项目节能报告审查意见的请示》(**发改报〔2026〕15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5年第31号)和《**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桂发改环资〔2024〕455号),经参考咨询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符合国家节能降碳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制度和工作管理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代码:****。
(二)建设单位:****。
(三)建设地点:****工业园。
(四)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项目计划总投资8亿元,年处理50万吨锆钛原料,对锆钛原料进行精细加工,实现**综合利用。项目拟建年处理50万吨锆钛原料加工生产线,包括建设主体生产厂房、原料及成品仓库、公用工程设施、环保处理设施、****服务区等。
(五)项目建设进度计划:项目计划于2026年10月开工,2028年3月投产。
三、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8572.02吨标准煤(当量值)/12930.04吨标准煤(等价值),计入我市“十五五”能源消费总量中。项目主要能源消耗品种为电力、天然气、生物质颗粒、柴油。其中,年消耗电力2592.52万千瓦时,年消耗天然气97.15万立方米,年消耗生物质颗粒7096.71吨,年消耗柴油85.47吨。项目选矿系统单位处理量综合能耗不超过17.42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超过0.1968吨标准煤/万元。
四、项目达产后,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为10592.61吨,计入我市“十五五”碳排放总量。项目单位产品原矿处理碳排放量不超过0.0212吨二氧化碳/吨。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不超过0.1612吨二氧化碳/万元。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为正面影响。
五、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务院《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有关要求。要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节能降碳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降碳措施,确保项目能效、碳排放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碳排放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节能降碳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节能验收并报你局备案。
六、请你局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将项目能效水平、碳排放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如项目投产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等相关指标未达到本审查意见要求,对我市完成节能降碳目标造成不利影响,你局须跟踪督促项目单位采取有效的节能降碳措施,有效化解不利影响。要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七、由市、县(区)级节能主管部门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节能审查意见开展项目建设,若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之日起2年内项目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自动失效。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同意变更的决定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审批局
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