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211MA4QLYQ6XQ | |
| 单位地址 | **市**区湘芸路2588号 | |
| 项目地址 | **市**区**区湘芸路2588****创业园 | |
| 法定代表人 | 任文杰 | |
| 身份证号码 | **************1410 |
你(单位)于 2026年8月13日提出的年产20万台套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和动力总成项目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办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省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决定予以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2022年6月报建了“年产25万台套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和动力总成项目”,株****办公室行政许可决定书(株高防易建许决字〔2022〕第12号)主要内容如下:经审核你(单位)报建图纸及相关资料,****设计院《年产25万台套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和动力总成项目建筑面积复核报告书》。项目此次报建规划总面积71141.37㎡,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71007.18㎡(厂房及其配套面积69288.77㎡,办公面积1718.31㎡),地下建筑面积为134.19㎡,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为1718.31㎡×5%=85.9155㎡。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按照办公及其配套面积1718.31㎡,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76980.29元(1718.31㎡×5%×896元/㎡)。你(单位)已于2022年6月27日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76980.29元。根据《关于菲仕绿能项目调度会议纪要》(株高政纪发〔2026〕8号)和《关于撤销年产25万台套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和动力总成项目备案证明的通知》(株天发改备〔2026〕194号)文件精神,年产25万台套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和动力总成项目建设速度不及预期,建设规模需做调整,于2026年6月11日撤销项目备案,并停止项目建设,且未办理人防易地建设费退费手续。2026年6月13日你(单位)重新备案“年产20万台套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和动力总成项目”。
二、年产20万台套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和动力总成项目,总建筑面积35164.63㎡,其中地上建筑面积35164.63㎡。根据《**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政府令第297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项目1#车间中厂房面积31545.2㎡、门卫面积137.31㎡,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1#车间中办公面积3482.12㎡,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74.106㎡(3482.12㎡×5%),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二、根据****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文件规定,你(单位)应按照1#车间中办公面积3482.12㎡,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55998.98元(3482.12㎡×5%×896元/㎡)。由于你(单位)就原“年产25万台套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和动力总成项目”于2022年6月27日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76980.29元,可用于抵扣本次项目报建,故你(单位)还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79018.69元(155998.98-76980.29)。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公室
202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