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8-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项目管理和监督机制,明确管理职责,规范运行程序,推进农业项目管理规范化,提升农业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农业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县农业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省、市、县安排,****农业农村局管理的所有农业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国家、省、市、县对有关农业项目管理工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项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绩效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第五条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六条 项目设计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应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合同,规范项目建设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责任,保证农业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七条 项目招标制。项目严格****施工队伍,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杜绝滋生腐败的发生,杜绝以公谋私的发生。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部门组织申报、审批的农业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业务股站具体负责本行业农业项目的考察、审核等工作,确定和执行项目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并对资金需求、资金保障情况等进行科学研判,保障项目资金计划、使用合理规范,并组织好项目的实施、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
(二)项目办负责帮助协调业务股站完成农业项目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审批等程序,并督导业务股站抓好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等各项工作。
(三)财务室负责帮助协调业务股站执行完成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财政评审、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招投标等相关程序。
(四)各项目实施业务股站负责组织执行项目建设过程涉及到的初步设计编撰、施工设计图编撰、造价预算、招标投标等前期手续及工程监理、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和后期运行等工作。
(五)各项目实施业务股站在完成项目建设,进行竣工验收时****财政局、县审计局等相关单位提前介入结算、审计、验收工作。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造价预算的编制、申报及审批,项目建设招投标、施工准备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获批后,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建设单位可组织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获批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二者可同步进行。
第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获批后,建设单位应进行项目建设造价预算。造价预算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货物)质量、压缩投资规模等。
第十五条 严格项目变更程序。对项目实施中确需变更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重大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原审批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及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制度。
农业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七条 农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要依据相关规定开展招投标。
第十八条 农业建设项目的施工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农业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
第二十条 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一条 农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建设单位要**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验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内容。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有特别规定需上级部门核发生产许可证的项目,须在领取许可证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一式两份(各业务股站、归档各一份)。
第三十条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六章 督导检查
第三十一 制定方案。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管理或推进情况,决定牵头组织或责成相关业务股站组织成立检查组,对拟定内容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前三个工作日形成工作方案或意见,经局班子审核同意后当日内下发。
第三十二条 开展检查。根据方案安排,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随机走访、进行询问和质疑等方式进行。检查结束时与实施主体和业务股站交换意见。
第三十三条 形成报告。检查工作结束三个工作日内由检查组形成检查工作报告,对检查内容进行分析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