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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丘陵山地带桂中核心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红水河**段矿山生态修复工程
项目招标编号:****
答复通知(一)
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潜在投标人对**南方丘陵山地带桂中核心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红水河**段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问题1:招标文件P129-130页,专用合同条款7.5 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总工期逾期竣工的,每逾期1日历天按照签约合同总价万分之四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总额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总价的5%,发包人有权直接在工程进度款、结算款或者质量保证金中抵扣上述违约金。专用合同条款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或双方约定的总工期和节点工期完成施工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天,按该工程结算造价的4‰处罚,罚款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如果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节点工期延误,但总工期并未延误的,发包人在结算时可将因节点工期延误而导致的逾期违约金退回承包人。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该工程结算造价的10% 。 专用合同条款7.5 工期延误与专用合同条款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两个条款对逾期竣工的违约金不一致。请明确逾期竣工的违约金。答复:针对提问人提及的专用合同条款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形,现对该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行统一更正,具体详见更正公告。
特此答复。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