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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及建设单位**县姜家镇桂溪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撤回行政许可申请,****林业局现场核查,“姜家镇****公墓”未开工,现场林地植被均未破坏,依法撤回**县姜家镇桂溪村集体经济组织“姜家镇****公墓”使用林地许可,注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已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贰万叁仟柒佰元整(23700.00元),按规定予以返还。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原《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作废,**县姜家镇桂溪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再从事原许可的内容,不得再以上述许可文件为依据办理其他事项。原《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许可使用的林地,重新按林地进行管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