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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管委会、**新区、****示范区、****商务局、财政局,**市、**市经合局,中****海关****海关,****总局****税务局、****税务局、****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中心能够持续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商务厅、****财政厅、中****海关、****共同研究,现就延续执行《****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吉商外资规〔2021〕3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更新政策依据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资格审核依据,更新为《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及《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
二、**政策有效期及申报期限
原《办法》规定的政策有效期及申报截止日期,统一**至2030年12月31日。
三、资格条件不变
****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资格条件与原《办法》规定一致。
本补充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商务厅
****财政厅
中****海关
****
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