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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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管委会、**新区、****示范区、****商务局、财政局,**市、**市经合局,中****海关****海关,****总局****税务局、****税务局、****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中心能够持续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商务厅、****财政厅、中****海关、****共同研究,现就延续执行《****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吉商外资规〔2021〕3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更新政策依据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资格审核依据,更新为《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及《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

二、**政策有效期及申报期限

原《办法》规定的政策有效期及申报截止日期,统一**至2030年12月31日。

三、资格条件不变

****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资格条件与原《办法》规定一致。

本补充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商务厅

****财政厅

中****海关

****

202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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