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审批
四川-雅安-名山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7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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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公文种类:其他
发布机构:****办公室
文 号:名府公〔2026〕26号
成文日期: 2026-08-17
发布日期: 2026-08-17
有 效 性: 有效
****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8-17 10:52

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名府公〔2026〕17号),拟征收**街道和谐村1组、2组、3组、4组,双墙村4组及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我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市**区2026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附后),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本公告于2026年8月17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张贴发布,并同步在****门户网站发布(网址:http://www.****.cn),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9月16日止。

二、本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市****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府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将按上述途径公告10日。

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公告时间截止后,由**市****规划局代表我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在申请土地征收前,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如涉及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减少,相关信息我府将按上述途径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市**区2026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市**区2026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

2026年8月17日


附件1

**市**区2026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本方案。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依法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确定。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区**街道和谐村1组、2组、3组、4组,双墙村4组及村集体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合计16.9709公顷。其中,农用地16.6631公顷、建设用地0.3078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详情如下。

本次拟征收**街道和谐村1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合计0.0134公顷,其中农用地0.0134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本次拟征收**街道和谐村2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合计2.4720公顷,其中农用地2.472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本次拟征收**街道和谐村3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合计7.4459公顷,其中农用地7.4459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本次拟征收**街道和谐村4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合计0.6742公顷,其中农用地0.6742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本次拟征收**街道双墙村4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合计6.3627公顷,其中农用地6.0549公顷,建设用地0.3078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本次拟征收**街道双墙村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合计0.0027公顷,其中农用地0.0027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市**区2026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主要用途为:工业用地、城镇道路用地、防护绿地,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关于公布**市**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名府函〔2023〕125号)有关规定执行。**街道和谐村、双墙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67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28020元/亩。按照《****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市**区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征地搬**置补偿实施办法》(名府发〔2022〕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支付给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本次征地共涉及安置人员131人。其中,**街道和谐村1组征地不涉及人员安置;**街道和谐村2组安置对象人数为20人,拟通过社保方式安置20人;**街道和谐村3组安置对象人数为60人,拟通过社保方式安置60人;**街道和谐村4组安置对象人数为7人,拟通过社保方式安置7人;**街道双墙村4组安置对象人数为44人,拟通过社保方式安置44人。具体人数以养老保障实际办理结果为准。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本次征地共涉及拆迁农村村民住宅5户。其中,**街道双墙村4组5户。按照《****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市**区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征地搬**置补偿实施办法》(名府发〔2022〕14号)的有关规定和不同的区域与规划,****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应安置住房人员可自主选择此三种方式之一。

五、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养老保障按照《******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执行。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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