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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向公众发布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前信息。
建设单位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将根据公众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本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相关内容。
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公众提交意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对公众提交的相关个人信息,建设单位不会用于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未经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人允许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