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公告】长沙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服务项目澄清答疑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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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我单位于2026年8月12日,在**国有资产电子交易系统收到相关投标人对**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服务项目提出的询问,经招标人确认现对投标人询问答复如下:

一、对投标人疑问的回复

问题1:一、关于履约保障中收运车辆配置要求的澄清

(一)招标文件原文

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商务评审——履约保障第1项:标书代写

“1、投标人已配备收运车辆(额定载质量1.5吨-2吨的厢式密闭新能源车),每配备1台的计0.5分,本项最高计8分。

注:收运车辆必须自有,需提供车辆购置发票、车辆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联合体投标的,任意一方提供均予认可。”

按最高8分计,投标人须在投标时“已配备”额定载质量1.5吨-2吨的厢式密闭新能源车共16台。

(二)疑问与澄清请求

1.车辆类型与路权的基本事实

依据**部《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表1“机动车规格分类”,载货汽车按“总质量”与“车长”划分,微型、轻型核发蓝牌(**路权较优),中型及以上核发黄牌(路权受限),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车辆类型

判定标准(依据GA802—2019)

号牌

微型载货汽车

车长≤3500mm且总质量≤1800kg

蓝牌

轻型载货汽车

车长<6000mm且总质量<4500kg

蓝牌

中型载货汽车

车长≥6000mm,或总质量≥4500kg且<12000kg

黄牌

重型载货汽车

总质量≥12000kg

黄牌

关键说明:机动车规格以“总质量”为划分依据,并非“额定载质量”。判断某一车辆是否属于中型(黄牌)、路权是否受限,须以其《机动车行驶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载明的“总质量”是否≥4500kg为准。

经核查市场主流4.2米(及约4.0-4.2米)级纯电动厢式货车,额定载质量普遍落在0.9-2.0吨区间,其中额定低于1.5吨的车型(如下列前两台)与额定1.5-2吨的车型(如下列后两台)整车总质量均控制在4495kg(轻型货车蓝牌上限)以内,依法均为蓝牌轻型货车、享有**通行便利。下列车型均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期《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00批及以后)发布的在产车型,其公告型号可****发展中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输入“公告型号”直接核实:

主流车型(纯电厢式)

公告型号

额定载质量

总质量

类型/号牌

上汽跃进大拿T1重装版(4.17米)

SH5047XXYMFEVWZ2

920kg

4495kg

轻型/蓝牌

远程星智H8E智运版(4.15米)

JGL5047XXYBEVGN7

1300kg

4495kg

轻型/蓝牌

**纯电动厢式运输车(第408批)

DFA5040XXY3BEVB

1965kg

4495kg

轻型/蓝牌

江淮恺达EX6纯电动厢式(4.01米)

HFC5040XXYPVEV2

1790kg

4495kg

轻型/蓝牌

注:上表车辆参数均来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机动车整车公告)。可通过工业和****发展中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网址:https://service.miit-eidc.****.cn/miitxxgk/gonggao/xxgk/index)输入“公告型号”查询核实。

由上述事实可得出关键结论:在同一4.2米底盘上,无论额定载质量为1.0吨或2.0吨,整车总质量均不超4495kg、均属蓝牌轻型货车,路权状况并无差异;而招标文件限定"1.5-2吨"并未带来任何路权或容积上的增益(货箱容积由箱体尺寸决定,与额定载质量无对应关系),反倒将市场上占绝对主流、额定约1.0-1.495吨的蓝牌4.2米厢式货车(容积相同、路权同等)排除在计分范围之外。该指标与项目实际作业需求(轻泡货、大容积、**畅行)缺乏正相关,设置不尽合理。我方以下分析进一步从"投标门槛过高"与"吨位限制未提升运能"两方面展开。

2.问题一(投标门槛):投标阶段即须“已配备”16台特定型号车辆,门槛过高

本项目尚处招标阶段、尚未确定中标人,但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即“已配备”额定载质量1.5-2吨的厢式密闭新能源车共16台方可拿满8分。该要求将竞争门槛抬高至仅有极少数已提前购置大量特定型号车辆的投标人方可参与,存在限制、排斥具备实际运营能力的潜在投标人,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精神不符。

3.问题二(容积对比):额定载重<1.5吨车型的货箱容积与1.5-2吨车型相当,限制“1.5-2吨”并未提升运能

再生**(废纸、废塑料、废旧织物等)为堆密度较小的轻拋物资,收运作业对车厢容积的需求远大于对载重量的需求。货箱容积由箱体尺寸(长×宽×高)决定,与额定载质量无对应关系。以下以市场主流4.2米纯电动厢式货车(均为总质量4495kg、蓝牌轻型)的实际公告参数为例,将“额定载重<1.5吨”与“额定载重1.5-2吨”两类车型的货箱尺寸及计算容积直接对比:

(1)额定载质量<1.5吨的车型(蓝牌轻型;招标以1.5吨下限将其排除在计分之外):

车型

公告型号

额定载质量

货箱尺寸(长×宽×高)mm

计算容积

总质量/号牌

上汽跃进大拿T1重装版(4.17米)

SH5047XXYMFEVWZ2

920kg

4170×2100×2100

18.4m3

4495kg/蓝牌

远程星智H8E智运版(4.15米)

JGL5047XXYBEVGN7

1300kg

4150×2100×2100

18.3m3

4495kg/蓝牌

**奥铃智蓝EL-Plus(4.14米)

BJ5045XXYEV14

1400kg

4140×2100×2100

18.2m3

4495kg/蓝牌

(2)额定载质量1.5-2吨的车型(蓝牌轻型;符合招标计分范围,均为近期公告在产车型):

车型

公告型号

额定载质量

货箱尺寸(长×宽×高)mm

计算容积

总质量/号牌

**纯电动厢式运输车(第408批)

DFA5040XXY3BEVB

1965kg

4170×1900×2100

16.6m3

4495kg/蓝牌

江淮恺达EX6纯电动厢式(4.01米)

HFC5040XXYPVEV2

1790kg

4010×2010×1960

15.8m3

4495kg/蓝牌

注:上表货箱尺寸与计算容积均来源于对应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页(含第408批等近期公告),可通****发展中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https://service.miit-eidc.****.cn/miitxxgk/gonggao/xxgk/index)输入“公告型号”查询核实。计算容积=长×宽×高(单位:米3)。

由上述对比可见:额定载质量仅0.92吨的上汽跃进大拿T1重装版,货箱容积达18.4m3,与额定1.3吨的远程星智H8E智运版(18.3m3)、额定1.4吨的**奥铃智蓝EL-Plus(18.2m3)基本相同,完全能够满足本项目轻泡货大容积的收运需求;而额定载质量更高的**(第408批,1.965吨)因采用较窄货箱,容积反而仅16.6m3,江淮恺达EX6(1.79吨)容积更仅15.8m3,均明显小于额定0.92-1.4吨的低吨位蓝牌车型。上述事实直接证明:货箱容积与额定载质量之间不存在正相关,额定载重<1.5吨的蓝牌车型在收运能力上并不弱于1.5-2吨车型,部分高吨位车型容积反而更低;招标将"1.5-2吨"设为计分下限,既不能增大运能,又把容积相同或更大的合规蓝牌车排除在计分之外,该限制与货物运输能力缺乏关联,设置不尽合理。

4.澄清请求一

鉴于上述事实,恳请贵方将第三章商务评审“履约保障”第1项收运车辆的评审标准作如下整合调整:

(1)取消对“额定载质量1.5吨-2吨”的硬性型号限制,改为“新能源封闭式/厢式货运车辆(含轻型)”,使具备同等运能的车型均可参与评分,分值设置维持不变。

(2)取消“收运车辆必须自有”的限制,明确自有或租赁车辆均可计分;租赁车辆提供车辆租赁合同、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照片等证明材料即可,与自有车辆同等对待。

(3)将“投标时已配备”调整为“承诺在中标后规定时限内(如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自购或租赁到位”,投标阶段仅需提供书面承诺函即可参与评分,避免以既成事实与特定型号抬高投标门槛。

以上调整可在不降低项目履约能力要求的前提下,使评审标准清晰、公平、可执行,既保障招标人择优需要,亦避免对具备实际运营能力的潜在投标人形成不合理限制。

(三)依据说明

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阶段强制要求“已配备”16台特定型号车辆,超出项目实际需求的合理范围,可能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限制。

2.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声明:“本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人通过招标的流程确定中标人,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招标需求、评审办法等。”据此,贵方有权根据项目实际运营需要对该评审因素作合理调整;我方据此提出的调整请求,正属贵方声明授权范围之内。

3.**部GA802—2019以“总质量”作为车辆规格划分依据;如贵方坚持限定吨位,建议以“总质量”而非“额定载质量”表述,并明确蓝牌轻型车辆同样计分,避免对车型类型产生误读。

4.《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法;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前述规定适用于包括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内的各类招标活动,并非仅约束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故即便本项目非依法必须招标,设定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可能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评审条件,仍与《招标投标法》的公平、公正原则不符;我方提出澄清并请求调整,既有贵方声明授权,亦符合法律规定。

答复内容:1.额定载质量是衡量车辆实际承运能力的关键指标,是保障收运效率与合规运营的核心参数,与项目招标需求直接相关。《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认定不合理限制的条件之一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本项目收运的可回收物既包含废纸、废塑料、废旧织物等轻抛物,又包含废旧家电等重物,实际收运作业中车辆需同时满足容积与载重双重需求。目前市场上存在多品牌多型号车型满足额定载质量参数要求。经招标人查询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前市场上同时满足总质量4495kg(蓝牌路权)、额定载质量1500kg~2000kg的在产新能源厢式车型涵盖多个主流品牌。

2.收运车辆是本项目运营的核心设施设备,项目服务期限长达七年,要求自有车辆是为了确保中标人在服务期内具备持续、稳定、可控的运力保障,而租赁车辆存在租期不确定性、车况不可控、调配不灵活等客观局限,与自有车辆在履约保障能力上并不等同。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中明确要求中标人在建设周期内购置约73辆新能源回收运输车,要求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即配备满足项目运营的部分车辆,是考察其是否具备即时履约能力的合理方式。

综上,该项评分设置仅作为商务评审择优条件,未设置为资格门槛,条款与项目招标需求匹配,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贵司质疑理由不成立,不予调整招标文件相关评审标准。

问题2:二、关于履约保障中“反向开票”资格证明资料的澄清

(一)招标文件原文

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商务评审——履约保障第2项注②:标书代写

“****中心正常运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涵盖“再生**”等相关业务内容)、“反向开票”资格证明资料、权属证明、场地总平面图(能体现场地总面积及各功能分区)、现场运行照片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中心并正常运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涵盖“再生**”等相关业务内容)、“反向开票”资格证明资料、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少于三年)、出租方的权属证明、租赁费发票、场地总平面图、现场运行照片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二)疑问与澄清请求

1.问题:“反向开票”资格并无独立、可出具的证明文件

根据《****总局关于**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1)资格条件(公告第二条):

**回收企业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回收业务的,可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持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回收经营者备案(适用于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的其他**回收企业)。

(2)申请材料(公告第四条):

****机关提交《**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并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3)关键事实:

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不向企业颁发任何纸质或电子形式的“资格证书”“资质证书”或“资格证明文件”。“反向开票”资格体现为企业在税务系统中的功能权限开通状态,****税务局查询自身是否具备该功能模块。

经我方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及咨询****机关,答复一致:“反向开票”资格无独立证书或证明文件,仅在税务系统中体现为功能权限状态,无法出具名为“反向开票资格证明”的书面材料。

2.澄清请求二

基于上述事实,恳请贵方在商务评审“履约保障”第2项中,取消对“自有/****中心正常运行”须提供“‘反向开票’资格证明资料”的要求。理由如下:

(1)该资格客观上无独立、可出具的证明文件,若坚持要求提供,则投标人无法满足该评审要求,该项评分事实上无法执行、标准无法统一。

(2****中心是否“正常运行”,应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再生**”)、权属证明/租赁合同、场地总平面图、现场运行照片等实体运营材料为准;发票****中心运营的必备条件,也不构成对“正常运行”的有效证明。

(3)取消该要求并不影响对项目履约能力的考察,反而使评审标准清晰、可执行,避免因“无法提供的材料”造成投标人失分或争议。

如贵方认为仍有必要保留该评审要素,亦请明确“‘反向开票’资格证明资料”的具体指代,例如:接受“商务部门再生**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作为替代材料,或接受投标人出具的“已具备‘反向开票’申请资格(已完成再生**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说明/承诺函”,以便各投标人统一响应。

(三)依据说明

1.****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全文未规定任何形式的“反向开票资格证书”或“资质证明文件”,仅以备案登记证明等作为申请前提材料之一。

2.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应当客观存在、可获取、可核验;若要求提供客观上不存在的文件,则该评审要求无法落实,亦有违公平、公正原则。

3.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声明:“本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人通过招标的流程确定中标人,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招标需求、评审办法等。”据此,贵方有权根据项目实际运营需要对该评审因素作合理调整;我方据此提出的调整请求,正属贵方声明授权范围之内。

4.《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八条适用于包括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内的各类招标活动;即便本项目非依法必须招标,评审条件亦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设置客观上无法提供、导致标准不统一的证明材料。我方请求取消“反向开票资格证明资料”的要求,既有贵方声明授权,亦与《招标投标法》公平、公正原则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平等对待市场主体的要求相符。

答复内容:为消除各潜在投标人的理解歧义,投标人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予以认可:①****税务局申请办结“**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事项报告”的系统页面截图,截图****公司名称及“审批通过并办结”状态;②投标人须提供由本企业开具的左上角标注“报废产品收购”字样的发票截图或扫描件;③以上两项须同时提供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招标文件要求的“反向开票”资格证明资料,系指能够客观证明投标人已在税务系统中实际开通“反向开票”业务权限的佐证材料。上述两类材料均具有以下特征:①客观存在——系统功能状****税务局中,发票样例客观存在于企业开票系统中;②可获取——任何已开通权限的纳税人均可自行查询并截图;③可核验——招标人可通过税务系统进行真实性核查。

二、其他补充事项

本次澄清答疑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和开标地点不变。敬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关注,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标书代写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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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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