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街2#301、302、303、3#302、303五间商业租赁公告
| 项目名称 |
****金街2#301、302、303、3#302、303五间商业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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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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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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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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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部门 |
**市****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3530、****3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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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竞价期限及延牌 |
1.公告期:2026年8月18日9:00始至2026年9月7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6年8月18日9:00始至2026年9月8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3.如本次公告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方,则**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牌周期,最多**4个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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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租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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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标的 |
所在层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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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街2#301、302、303、3#302、303五间商业 |
第3层 |
钢混 |
2180.82 |
6 |
39.2556 |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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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标的坐落位置:**省**市**县**金街。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该房产的供水管线老化,委托方提供接驳口,承租人自行改造管线,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该房产的供电线路老化,委托方提供配电接线端口,承租人必须自行改造线路,线路改造必须符合供电管理规范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5.本次出租标的未清空,房屋内装修物、设备、设施及物品所有权属于原承租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承诺,若本项目成交人非原承租人,由委托方负责协调处理原承租人搬离、资产交付等事项。具体情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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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证载用途为批发零售用地/商业服务。禁止从事存在安全隐患、噪声、环境污染等业态。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如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或环保等手续的,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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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有递增,第一、二年租金为成交价,自第三年起,每年租金均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优惠租期180天,优惠租期包含在租期内。优惠租期内因使用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网络费、物业费等全部费用均由承租人据实承担。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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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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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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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承租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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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日常维修工作(含对墙体屋面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门前“三包”、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赁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租赁期间如需进行水电增容、水电线路改造,均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如因上述问题造成承租人未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支付交易服务费。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房屋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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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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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1.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权。原承租人须按照本公告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后,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下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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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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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首次参与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项目登记及竞价,具体流程参见****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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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登记 |
1.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需凭借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时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登录****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网址:http://hy.****.com/onlineBidder/default/login_tbr),自然人可直接登录****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ggzy.****.cn/tspbidder),选择“安****认证中心登录”方式。进入后选择点击“****集团数智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进入项目”,阅读相关信息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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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不承担任何责任。标书代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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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力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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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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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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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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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不承担任何责任。 3.****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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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市**新区**大道4872****中心A9幢****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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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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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cn),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可以视具体情况,**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标书代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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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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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踏勘 |
联系人:耿工;联系电话:186****2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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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3801转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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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储工,联系电话:0551-****3146、****3742(**市**新区**大道4872****中心A9幢****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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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0512-****8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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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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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三:标的图纸范围(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
附件: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坐落于**县****侧、刘西路西侧,间数:5间,建筑面积:2180.82m2,租赁用途: 。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6年整。本项目给予优惠租期180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3个月租金) (¥ 元),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
(二)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经甲方书面确认后,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三)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滞纳金等),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 元);递增情况:从第三年开始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上浮5%。首年租金人民币: 元,(按租赁公告优惠租期180天,实际应交租金为人民币: 元)。第二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第三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第四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第五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第六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
(二)乙方将租金交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户 名:****
开户银行:****银行**县支行
账 号:934********9738896
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首期租金,计人民币 (¥ 元)。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5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
(一)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 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三)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一)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房屋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归还甲方。
(二)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不得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否则,由乙方负责恢复原样。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的任何软、硬件投入甲方不予承担,乙方承诺不以其对租赁房屋的装修投入向甲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三)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四)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一)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在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二)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三)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乙方施工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四)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六)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通讯(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四)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六)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并积极配合甲方进行维修维护,因乙方不配合甲方进行维修维护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七)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八)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参加新一轮的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评估费由甲方承担)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本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且乙方不享有优惠租期180天,乙方应当按照实际享有的优惠租期向甲方补齐对应租金。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同时,乙方已交租金和保证金不退;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或水费、电费等其他费用达15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人民币(3个月租金) (¥ 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7.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擅自改变租赁场所用途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二)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若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或不配合甲方维修、维护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个月租金)(¥ 元)。
(四)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个月租金)(¥ 元)。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三)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租金的30%。
(四)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足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日租金的6%)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并负责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此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调查费、材料费、法院的强制执行费),无论是否明列。
(五)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日租金的2倍)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房屋占用费,并负责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此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调查费、材料费),无论是否明列)。
(六)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
(七)如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因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一)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以及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消防安全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房屋交付后,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相关财产保险,对因房屋渗漏、盗窃、火灾、水灾、地震等原因引起的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三)甲方按照现状将房屋移交乙方,房屋以公示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乙方接收房屋时应该按照现状对房屋主体建筑结构(屋面防水)及附属设备设施(配电、消防设备、电梯等),水(给排水、雨水管道)电线路进行检查确认,并负责维修、更换,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期内发生的任何因水、电、附属设备设施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损失赔偿。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四周外立面广告位)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如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接收房屋后,必须对屋面防水进行维修,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期内如发生防水渗漏或其他原因导致渗水、漏水的由乙方负责维修维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五)乙方接收房屋后,由于面积较大人群密集,不得从事有安全隐患、噪声、环境污染的行业,必须对配电房内低压配电柜,配电设备、设施进行重新更换、整理、配置,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达到安全要求后才可以投入使用,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接收房屋后,必须对电梯设备、设施进行重新更换、整理、配置,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达到安全要求后在符合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投入使用,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七)乙方接收房屋后,必须对整体消防设备设施进行改造,乙方必须要履行对设施设备改造维修的报备、施工验收等程序,取得验收合格证后,在符合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投入使用,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八)乙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注册信息及通信地址,因乙方变更或提供错误信息发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九)在租赁期内,乙方是租赁房屋的实际管理人,该房屋在承租期内的所有安全保障义务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使用不当、在房屋内摔倒、给乙方或任意第三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委员会提请仲裁;
2.****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金街。
(二)本合同一式伍份,其中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相关部门备查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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