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全流程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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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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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全流程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全流程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保障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适用于在**县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各阶段监督要点与流程

一、招标阶段

(一)对招标人的要求

1.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招的项目进行招标,包括: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上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及民航建设工程项目中,航站楼、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油库、航空食品厂的土建和水、暖、电器(不含民航专业弱电系统)等设备安装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包括: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4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

2.应当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发改法规〔2025〕385号)要求,在项目取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后第2日起,且不迟于招标公告发布前30日,及时公开发布招标计划。

3.对招标项目及条件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确保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施工总承包项目应当具备设计资料,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在项目信息登记时,将以上资料上传至公共**交易平台或者依法建设运营并与省招标投标服务平台对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其他合法电子交易平台)。

4.严格按照立项核准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组织招标。国有企业实施的企业投资项目,招标方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所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均应进入公共**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6.严格规范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的发包行为,不得将项目发包给个人、以及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存在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7.依法编制招标文件,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必须严格落实《**县招标文件三级审查制度》,确保招标文件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要求。

8.禁止向他人泄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禁止与投标人、代理机构等串通,禁止歧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9.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中公布招标全过程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支持系统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二)对代理机构的要求

1.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

2.协助招标人在指定媒介规范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采用资格预审的,要规范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时限需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 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禁止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禁止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4.禁止歧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规范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或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规范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三)对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

1.对项目是否满足立项、资金、设计等招标条件进行监督,对不满足条件的,应责令招标人停止招标。

2.对项目是否纳入公共**交易平台、是否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进行监督,不满足条件的,应责令招标人停止招标。

3.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等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的,责令整改;必要时责令暂停招标活动或顺延截止时间。以上工作要在收到推送的公告、文件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4.明确招标项目监督管理人员,招标投标全过程如实记录监督情况并归档。

二、投标阶段

(一)对投标人的要求

1.具备承接招标项目要求的能力和资格条件。

2.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禁止相互串通投标,禁止与其他主体串通投标,禁止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4.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

(二)对招标人的要求

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信息保密。

2.依法进行答疑,以书面形式澄清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三)对代理机构的要求

1.协助招标人规范进行答疑,确保信息公平公正公开。

2.妥善保管投标人信息,不得泄露。

三、开标与评标(资格预审)阶段

(一)对招标人的要求

1.应当在开标前 2 日通知行政监督部门开标时间、地点。

2.依法从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3.****委员会,需要派业主专家的,应选派熟悉项目情况、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能够熟练运用电子评标工具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资格评审和评标工作,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履行回避制度。

4.发现应当回避****委员会成员,及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在行政监督部门终止其评标活动时,要补充抽取评标专家对其进行更换。

5.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并通知所有投标人代表在线参加。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主要内容,当场在线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做出答复,上述内容及开标过程要全程记录,并在开标一览表上签字确认。

6.****委员会提供必要信息,但不得明示或暗示其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委员会独立评标。

(二)对代理机构的要求

1.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主持开标会议,准时下达解密指令,做好相关记录。

2.****委员会提供服务和协助,但不得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三)对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

1.应及时接收开标时间、地点信息,并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 ****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开评标现场监督的通知》(黔发改法规〔2025〕694号)要求,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2. 评标专家抽取的情况应提前1个工作日进行检查,不满足条件的,不得允许招标人开标、评标。

3.监督开标程序、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程序等是否符合规定。

4.监督开标评标现场,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置异常情况。

5.监督开标室视频监控是否开启、记录是否完整。

6.****中心工作人员按程序见证开标,是否存在开标过程中,未能按规定的时间、节点、流程提供见证服务。

7.监督评标场地封闭管理、评委进出管理、通讯设备收存情况。

8.监督评委是否存在与各方交易主体违规接触、泄露信息等情况。

9.****中心工作人员是否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向评标专家发表带有倾向性或不当言论等情况。

10.****中心****委员会发现报告的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启动调查机制,发现涉嫌串通投标犯罪的,要按照《招标投标问题线索行刑衔接工作机制》****机关处置。

四、中标候选人公示及定标阶段

(一)对招标人的要求

1.****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委员会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委员会进行纠正;****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规定在法定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 日。

2.在定标过程中对中标候选人组织核验,发现存在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资信等不符合中标条件、无法履约等行为的,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3.在定标环节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公平性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于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同时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上传,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招标投标基本情况和相关文件资料等。

4.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依法或依招标文件约定确定中标人,按规定在法定平台公示中标结果,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确认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当与投标承诺的保持一致。

5.加强招标投标资料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资料的完整和安全,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二)对代理机构的要求

1.整理整个招标投标过程的全部资料,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交招标人审核。

2.协助招标人完成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通知书发放等需要协助的工作。

(三)对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

1.对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2.接收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并进行备案,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自收到报告起3日内告知招标人。

3.接收招标人提交的全过程公平性自查报告并随机抽查,依法受理和处理投诉和举报,加强中标结果公平性审查。

五、合同签约及履约阶段

(一)对招标人的要求

1.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不需要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从其规定。

3.应当核对项目管理人员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重点关注中标人履约过程中其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项目分包、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发现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

(二)对中标人的要求

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禁止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禁止违法分包。

2.禁止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三)对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

1.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核对办理施工许可项目的招标方式是否按照发改部门的批复进行招标。

2. 施工许可证载明项目管理人员应当与中标通知书确认的项目管理人员一致,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履行变更手续。

3.加强标后合同履约情况检查,加强项目建筑市场监管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

4.建筑市场执法检查重点查看合同签订时间及内容合规性、项目管理人员一致性、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情形、投标保证金退还情况等。

5.对合同履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将处罚结果记入信用记录。

六、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

(一)本指引中规定的监管内容及流程适用于**县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项目。招标人对非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市政项目采用招标进行发包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行政监督部门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线索的,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置。

(二)行政监督部门应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机制。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四)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参与本部门监管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的编制;担任本部****委员会成员;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和有关信息;收受监管对象、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五)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中,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监督管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非法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或涉嫌参与串通投标、徇私舞弊、贪污贿赂等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的,应当按《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办法》将问题****机关处理。

本指引旨在为**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开展及监督管理提供框架性指引。在实际操作中,如遇具体问题或法律法规更新,应严格依据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本指引试行两年,作为政策参考,不作为行政指令。

****建设局

2026年7月10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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