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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提交的注册地址变更申请,根据《****保障局关****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2号)、《****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医保规〔2025〕3号)的有关规定及《**市****药店服务协议》约定内容,我****药店签订的《**市****药店服务协议》。
后续完成变更后,你药店应****中心提出现场评估申请,经评估符合定点条件的,恢复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不符合定点条件的,终止协议。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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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