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三象****公司
地 址: **市**区甲山街道燕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杨松
委托代理人: 唐海玉 电话: 189****8272
质疑答复书内容
**三象****公司(以下简称“质疑人”)于2026年8月10日送达的本项目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已完整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并于2026年8月10****小组专家进行协助回复质疑。
****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小组协助答复质疑后,我公司与****公司所质疑的事项,现就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评标委员会以我方:【1.未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及图纸”2.6其他项目费须按下列规定报价:(1)暂列金额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3)暂估价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为由否决我方投标,且未依法组织我方进行澄清、说明,该评审结论程序违法、结论依据不合规。并请求;1.****委员会对我单位作出的否决投标认定;2.请采购人与采购代****委员会,对我方投标文件重新开展评审;3.在法定时限内请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核查并予以答复,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恳请在收到本质疑函后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答复内容送达我方。标书代写
(二)质疑事项答复:
系统字数受限,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三)法律依据:
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修订本)》、《****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及国家、自治区相关计价规范等。
(四)处理结论:
综上所述,****小组对贵司作出否决响应的处理,事实依据充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贵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管部门投诉。****公司****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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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7日
附件信息:
********学院搬迁装修项目(****)的质疑答复函.pdf (2.0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