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人及项目的基本情况
质疑人:******公司
地址:**市铁****村委会半港村****政府对面东南方向50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卢龑
质疑项目名称:2026至2027年物业管理服务
质疑项目编号:****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收到质疑函的日期:2026年8月7日
二、质疑答复
收到《质疑函》后,我中心经征询采购人意见,要求相关供应商提供有关材料,综合现有材料,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本项目排名前三名供应商可能存在项目经理、应急小组负责人证件造假情况。
答复:(1)根据《****财政局****政府采购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关于及时复核成交供应商材料的有关规定,我中心致函成交人****,要求其提供项目经理、应急小组负责人相关证书原件复核。成交人以证件遗失为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证书原件,致使相关证书无法通过原件核查,也无法通过公开途径查验证书的真伪。****中心和采购人均无行政调查职能,现阶段无法对成交人是否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进行认定,基于现有材料不能证明成交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参考财政部国库司相关答复(留言编号1054-****714)“供应商是否提供虚假材料,由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并作出认定,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法答复质疑即可,无需作出判定。”,我中心将依据现有材料作出质疑不成立的答复。鉴于成交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书原件,我中心将把该情况作为供应商可能存在违法情况的线索,****财政局,****财政局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局处理结果进行后续处理。
(2)质疑人作为排名第二的供应商,质疑自身投标文件存在造假,****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又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提起质疑的前提条件“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该事项属于无效质疑。如质疑人认为自身存在造假情况,可以向采购人、我中心或财政部门进行书面说明。标书代写
(3)排名第三的供应商是否存在造假不会损害质疑人(排名第二)的合法权益,在质疑人未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中心亦未发现其他相关证据或线索的情况下,基于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和为了减轻供应商负担,暂不要求排名第三的供应商提供相关证书原件核查。如后续发现相关造假证据或线索,再作另外处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二条;《****财政局****政府采购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北财采〔2025〕24 号)。
三、处理结果及权利告知
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开展下一步工作。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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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