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东联镇DL01-01地块详细规划》已于2026年7月31日通过我局组织的专家评审会审查。为加强公众参与,发挥公众在我市规划管理中的作用,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及《**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现依法对《**市**区东联镇DL01-01地块详细规划》(草案)予以社会公示,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公示内容
规划范围为**路以北、**江大道以东用地、电厂支路以西、长江大堤以南,共包含7个地块,总用地面积为87.55公顷。
2.土地使用规划
规划用地包括三类工业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防护绿地。
3.地块细分与土地用途
DL01-01地块共细分7个小地块,其中:
DL01-01-01:三类工业用地(100103),用地面积0.76公顷;
DL01-01-02:三类工业用地(100103),用地面积1.86公顷;
DL01-01-03:三类工业用地(100103),用地面积63.43公顷;
DL01-01-04:三类工业用地(100103),用地面积5.62公顷;
DL01-01-05:三类工业用地(100103),用地面积0.74公顷;
DL01-01-06:社会停车场用地(120803),用地面积2.55公顷;
DL01-01-07:防护绿地(1402),用地面积7.64公顷。
4.容积率
规划**三类工业用地容积率≥1.0;
规划保留三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作硬性数值约束,改造建设需满足现行工业规划规范;
****停车场用地容积率≤0.5;
此外,**项目容积率指标应符合《**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5年版)》,其中,工业项目在地块出让或建筑方案设计时还应根据行业名称合理确定地块容积率。
5.建筑密度(系数)
规划**三类工业用地建筑系数≥40%;
规划保留三类工业用地建筑系数不作硬性数值约束,改造建设需满足现行工业规划规范;
****停车场用地建筑密度≤20%;
此外,规划**项目建筑密度(系数)应符合《**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5年版)》,其中,工业项目在地块出让或建筑方案设计时还应根据行业名称合理确定地块建筑系数。
6.建筑高度
****停车场用地建筑限高≤15m;
其他地块未作限定。
7.绿地率
规划**三类工业用地绿地率≥10%且≤15%;
规划保留三类工业用地绿地率不作硬性数值约束,改造建设需满足现行工业规划规范;
****停车场用地,绿地率≥20%;
8.建筑退让
**工业建筑退让防护绿地不小于5.0米;退让次干路滨港路、支路不小于5米;退让主干路**路、**江大道不小于10米;退让地块界线、现状建构筑物严格执行《**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满足防火、安全、管线敷设间距。同时需满足与建设项目相关的专项规范要求。
停车场、围墙、门卫值班室退让道路、防护绿地不小于1.0米,建构筑物基础不得超出用地红线;停车场出入口后退主干道交叉口≥70米。
9.建筑间距
满足雨污、电力、热力、通信等各类地下管线敷设、绿化种植竖向空间要求;
严格执行工业建筑防火、防爆、卫生防护、噪声隔离规范,消除视觉干扰;
**建(构)筑物与周边现状厂区、防护绿地间距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
大型冶炼、仓储构筑物之间预留应急疏散、消防救援通道。
10.停车位配建
规划**地块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执行,规划保留利用地块按照已批准规划执行。
充电桩设施配建按相关规定执行。
11.“四线”控制
本地块“四线”包括黄线,不涉及绿线、蓝线、紫线。四线对应的用地性质、界线、规模均为强制性管控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本地****停车场用地,总面积2.55公顷。
12.环保要求
工业项目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落实项目环评要求,同步配建相关设施。
13.其他要求
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大于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不大于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工业生产必需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可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之外计算,且建筑面积不大于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并要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14.主要规划图纸
二、征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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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时间、地点及方式
1.公示时间:2026年8月18日至9月18日
2.网上公示
****政务网站
四、反馈方式
1.电子邮箱:****@163.com
2.联系电话:0562-****207
3.信件:寄往“**市**区**大道北段1030****中心(1106室)”(请注明“规划公示”字样),邮编:244000
五、其他事项
对上述规划草案的意见应在公示期内提出,有效反馈意见需注明联系人真实姓名、身份信息、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如反馈意见不准确、不完整或者无法进一步核对有关情况,或者反馈逾期,均视为无效意见,不予采纳。
本次公示的内容仅作征求意见用途,不作任何项目的审批依据,规划内****市政府批复的最终成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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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