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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902MAEB5UW48U | 建设单位法人:梅迎迎 |
| 孟庆国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省**市**区郑旺镇大赵家村西北 |
| ****年产2800吨缠绕膜项目(一期)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1-C2921-塑料薄膜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郑旺镇大赵家村西北 |
| 经度:118.626600 纬度: 35.154350 | ****机关:******服务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4-08 |
| 临东审服投字〔2025〕3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6-03-1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400 |
| 12 | 运营单位名称:**** |
| ****0902MAEB5UW48U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902MAEB5UW48U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1329MA3EPRLL08 | 竣工时间:2025-12-3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6-1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7-0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lyhbysw.com/gsgg/245********398.html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为**项目,位于**市**区郑旺镇大赵家村西北、**区郑旺镇五金铸造工业聚集区内。该项目依托现有2座1F生产车间及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生产工艺:项目进行缠绕膜的生产,以PE颗粒(原生料)、色母颗粒(原生料)为原料,经过拌料、挤出、冷却、分切、复卷、打包入库制得。生产设备:拌料机3台、螺杆流延机3台、分切机2台、复卷机2台、冷却塔1台。该项目总投资7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实际建设中厂址发生变动,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建设1座1F生产车间,钢混结构,占地面积920m2,建筑面积920m2,主要用于缠绕膜的生产,主要建设拌料机2台、螺杆流延机1台、冷却塔1台。 |
| 本项目厂址发生变动,原厂址附近调整,占地面积减小,但环境防护距离范围不变且不新增敏感点,项目分期建设,设备、产能及产污减少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生产工艺:项目进行缠绕膜的生产,以PE颗粒(原生料)、色母颗粒(原生料)为原料,经过拌料、挤出、冷却、分切、复卷、打包入库制得。 | 实际建设情况:生产工艺:项目进行缠绕膜的生产,以PE颗粒(原生料)、色母颗粒(原生料)为原料,经过拌料、挤出、冷却、分切、复卷、打包入库制得。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挤出工序产生的VOCs、油烟颗粒、臭气浓度,经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静电除油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第II时段(其他行业)标准限值的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项目无组织废气通过车间密闭、车间阻隔等措施增大集气效率,VOCs厂界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厂界监控的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VOCs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限值;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抽运,不外排;循环冷却水定期补充,均不外排。 (三)该项目涉及的噪声源主要是拌料机、螺杆流延机、分切机、复卷机、冷却塔和风机等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针对噪声源位置及特点分别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项目声环境保护目标噪声预测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四)按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包装物、废过滤网、废熔块、下脚料、废边角料、不合格品经收集后外售;静电除油装置捕集的废油、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库,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处理方案和处置措施均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和处置措施均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生产中若发现本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仍按危废管理规定处理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有组织废气:挤出工序产生的VOCs、油烟颗粒、臭气浓度,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一套“静电除油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中进行处理,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如表9-3所示,全年生产运行300d(全年运行4800h),实际处理后年产废气量为1421.76万m3,处理后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10.1mg/m3,最大排放速率0.030kg/h项目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限值的要求;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4.5mg/m3,最大排放速率0.013kg/h,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最大排放量为354(无量纲),有组织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要求。 无组织废气:厂界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63mg/m3,颗粒物厂界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1.24mg/m3,VOCs厂界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厂界监控的浓度限值。厂界最大臭气浓度为14(无量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1.40mg/m3,VOCs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限值。 噪声监测结果:项目实际选用了低噪音设备,合理布置了主要噪声源的位置,采取了减振、隔声等措施。经检测,项目各厂界昼间噪声值在53.8~57.0dB(A)之间,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昼间:60dB(A))。 固体废物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包装物、废过滤网、废熔块、下脚料、废边角料、不合格品经收集后外售;静电除油装置捕集的废油、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暂存危废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和处置方案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三、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不符合我局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应进行后环评,采取整改措施并报我局备案。 五、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未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送至郑旺镇环保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实际满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调试运行稳定后,按照环保要求,组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做好厂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本项目已进行排污许可登记。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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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挤出工序废气处理设施 | 项目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颗粒物厂界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有组织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2801.6-2018)表1中II时段(其他行业)VOCs标准限值,无组织VOCs厂界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2801.6-2018)表3中VOCs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VOCs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限值。有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 | 挤出工序设集气罩,废气收集后引入一套静电除油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中进行处理,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处理后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10.1mg/m3,最大排放速率0.030kg/h,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4.5mg/m3,最大排放速率0.013kg/h,臭气浓度最大排放量为354(无量纲) |
| 1 | 噪声处理设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排放限值,昼间≤60dB(A);夜间≤50dB(A)。 | 项目实际选用了低噪音设备,合理布置了主要噪声源的位置,采取了减振、隔声等措施。 | 项目各厂界昼间噪声值在53.8~57.0dB(A)之间 |
| 1 | 按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包装物、废过滤网、废熔块、下脚料、废边角料、不合格品经收集后外售;静电除油装置捕集的废油、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库,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处理方案和处置措施均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和处置措施均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生产中若发现本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仍按危废管理规定处理处置。 |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物、废过滤网、废熔块、下脚料、废边角料、不合格品、静电除油装置捕集的废油、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以及职工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包装物、废过滤网、废熔块、下脚料、废边角料、不合格品经收集后外售;静电除油装置捕集的废油、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暂存危废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和处置方案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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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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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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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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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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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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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