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人产业发展建设项目4#、5#、6#厂房建设工程答疑澄清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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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产业发展建设项目4#、5#、6#厂房建设工程答疑澄清

信息发布时间:2026-08-17

1、问题 1:关于进度款支付

专用合同条款 12.4.1 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付工程合同总价的 50%”,即施工期间 120 天无任何进度款支付,请问:

(1)如坚持竣工后支付,请明确支付担保的生效时间和触发条件。支付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 10%,但何时生效、何种情形下触发支付,合同中均未约定。

(2)如逾期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具体如何计算

回复:(1)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执行。

(2)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执行。

2、问题 2:关于政府审计时限与付款周期

专用合同条款 12.4.1 约定“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结束后付清”。政府审计时间不受合同当事人控制,审计周期过长是实务中的普遍问题。请问:

(1****机关原因导致审计超过 2 年,剩余款项的支付是否有兜底条款若无,是否考虑增加“审计超过 6 个月未完成的,按承包人申报金额的 90%先行支付,待审计结束后多退少补”的条款

(2)合同约定“****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专用合同条款 12.4.1,但请问本项目的审计结果是否具有最终性和排他性承包人是否有权对审计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诉

回复:(1)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执行。

(2)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执行。

3、问题 3:关于安全生产费的计取与支付

专用合同条款 6.1.6 约定“安全生产费不单独支付,包含在工程款中支付”。请问:

(1)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 号),安全生产费应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支。本项目安全生产费不单独支付,且工程款支付节点在竣工验收之后,是否可能导致安全生产费在施工期间无法及时到位,影响施工安全

(2)如因工程款支付滞后导致安全生产费不能及时到位,由此产生的安全生产责任如何处理

回复:(1)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执行。

(2)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执行。

4、问题 4:关于变更估价下浮率的计算基数

专用合同条款 10.4.1 约定变更部分“根据中标的下浮率下浮后提出”。中标下浮率计算公式为:(预算价-中标价)/预算价×100%。请问:

(1)公式中的“预算价”是否指最高投标限价 9779.53 万元

(2)变更部分重新组价后下浮,可能导致变更项目单价严重低于市场成本。若变更工程量较大,是否可能造成承包人对该部分工程亏损施工是否考虑对变更部分的计价设置下浮率上限或保底条款

回复:(1)预算价详见投标人须知“2.4招标预算价及最高投标限价”。

(2)变更项目按合同约定组价后执行中标下浮率,属于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既定计价规则。投标人投标阶段应充分研判变更风险。本项目合同不设置变更部分下浮率上限及保底条款,变更价款严格按专用合同条款 10.4.1 约定执行。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即视为知悉并接受该计价约定。

5、问题 5:关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证明的具体要求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证明,请问:

(1)该证明的出具时间是否有要求是否必须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之后出具

(2)****公司缴纳,是否认可

回复:(1)详见招标公告“3.3资格审查必要条件”。

(2****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证明要求评审。

6、问题 6:关于不良行为记录的查询与提交

招标文件第 9 页 2.3.4(4)约定:“对投标企业在**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管理系统里存在不良记录,且在公示期内的进行扣分,按照系统里的扣分值直接在总得分里扣除。”请问:

(1)请提供该系统的准确网址和查询方法。

(2)投标期间,投标人是否需要自行查询并提供查询结果截图如需提供,请明确截图的格式、内容要求及提交位置。

回复:(1)**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管理系统无对外网址。

(2)不需要提供查询结果截图,****委员会系统查询。

7、问题 7:关于资格业绩与加分业绩的兼用问题

招标文件要求项目负责人须提供 1 项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招标公告 3.4.1,同时投标人业绩(可与项目负责人业绩为同一类型)作为加分项,满分 2 分评标办法前附表 2.3.4(2)。请问:标书代写

用于满足资格审查的业绩,是否可同时作为加分业绩使用

回复:可以,业绩需满足招标文件业绩要求。

8、问题 8:关于不合理投标报价的认定与结算

专用合同条款 12.1.3 定义了“不合理投标报价”:“当清单结算工程量超出相应招标清单工程量±15%,且相应清单投标综合单价与最高投标限价中清单综合单价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相比上下浮动超过一定范围……(土建工程 15%、园林景观绿化工程 30%、其他工程为 20%)”。请问:

该条款中的“最高投标限价中清单综合单价”是否在招标阶段提供若未提供,投标人如何在投标时判断自己的报价是否属于“不合理报价”

该“不合理报价”的认定标准是在投标时适用,还是在竣工结算时适用若在结算时适用,投标人在投标时无法预知未来工程量变化,如何合理规避此风险

若投标综合单价被认定为“不合理报价”,结算时“重新组价并下浮”的具体计算方式是什么是否可能导致承包人对已完工程亏损结算

回复:(1)招标阶段仅公布预算价、最高投标限价总价,不公布各子目综合单价。本条款属于结算条款,不是评标废标条款,评标阶段不据此判定报价合理性。投标人应仔细研读专用合同 12.1.3,充分考虑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单价调整风险,自主合理报价。标书代写

(2)该不合理报价认定仅在竣工结算阶段适用,投标评标阶段不执行,需同时满足工程量偏差 ±15% 以上、单价浮动超范围两个条件才触发。投标人应研判图纸清单,审慎使用不平衡报价,该结算风险由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综合考量。施工中预判工程量重大变化,按合同做好过程资料。标书代写

(3)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执行。

9、问题 9:关于投标文件中所填手机号的实名认证要求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手机号码。请问:标书代写

该手机号是否有实名认证要求是否必须为本人实名认证的号码

回复:投标文件中所填手机号无实名认证要求。标书代写

10、招标文件合同条款12.1 合同价格形式中“12.1.3工程量偏差超过±15%的有关结算约定:1)不合理投标报价是指:当清单结算工程量超出相应招标清单工程量±15%,且相应清单投标综合单价与最高投标限价中清单综合单价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相比上下浮动超过一定范围的(一定范围规定为:土建工程15%、园林景观绿化工程30%、其他工程为20%)投标报价。若最高投标限价清单综合单价编制严重偏离市场价,则重新组价分析;若无法执行现行标准的,由发包人组织询价定价进行分析。……注解:重新组价口径与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口径一致。”调整为“12.1.3工程量偏差超过±15%的有关结算约定:1)不合理投标报价是指:当清单结算工程量超出相应招标清单工程量±15%,且相应清单投标综合单价与预算价清单综合单价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相比上下浮动超过一定范围的(一定范围规定为:土建工程15%、园林景观绿化工程30%、其他工程为20%)投标报价。若预算价清单综合单价编制严重偏离市场价,则重新组价分析;若无法执行现行标准的,由发包人组织询价定价进行分析。……注解:重新组价口径与预算价编制口径一致。”

11、招标文件中其他内容不变,请各潜在投标人准时参加开标。标书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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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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