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华润水泥(富川)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增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广西-贺州-富川瑶族自治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7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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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润****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增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贺富环审〔2026〕9号
2026-07-22 10:30

华润****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华润****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增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原有工程概况

华润****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项目位于**市**县白沙镇华润****公司现有厂区内,地理坐标为:东经111°23'23.962"、北纬24°42'32.842"。分别于2017年9月取****环境保护局《关于华润****公司工业固废协同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富环审〔2017〕31号)、2020年7月取****环境保护局《关于华润****公司工业固废协同处置项目固体废物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富环验〔2020〕5号);2023年10月取得《****环境局关于华润****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富环审〔2023〕20号),于2024年3月完成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本次改建情况

拟改建项目(项目代码:****)不改变地址、不新增用地,不改变现有工程的生产工艺、产品和规模,依托现有华润****公司1 条 4500t/d 水泥熟料生产线,协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219603.5t/a(其中替代燃料 11503.5t/a,替代原料208100t/a)。固废储存、破碎及烧成系统及配套的环保工程等配套工程均依托现有工程。

拟建项目建成后,华润****公司工业固废协同处置项目协****石厂污泥(废渣)99789.18吨;华润****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项目建设项目协同处置其他一般固体废物353125t/a(其中替代燃料 153215t/a,替代原料200000t/a);本次项目增加协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219603.5t/a(其中替代燃料 11503.5t/a,替代原料208100t/a)。

改建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占总投资的100%。

(三)现有工程存在环境问题

堆棚堆积雨水;雨水沟沉积物多,部分管道堵塞。

二、周边环境现状与环境保护目标

******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表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敏感区域。项目周边500米范围内无大气环境保护目标;项目周边50米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项目地表水环境主要保护目标为白**。

三、产业政策、规划相符性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四、《报告表》基本能按照国家有关的环评导则、技术规范编制,评价内容较全面,提出的环保措施有一定的针对性,可作为环境管理和开展项目污染防治工程设计的依据。按照《报告表》的评价结论,你单位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所列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实施项目建设。

五、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以新带老”措施。

1.规范设置堆料场粉尘防治措施。

2.加强日常管理,及时清理堵塞雨水管道的沉积物。

(二)落实物料来源管控措施。

1.严格把控好原料固体废物准入评估关,对供货单位贮存条件、污染防控能力开展前置现场核查,严禁从合法手续的单位接收固体废物,确保协同处置的一般固体废物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30760-2014)中关于“禁止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废物”的有关要求。

2.健全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固体废物来源、种类、数量、转运以及处置利用等全过程可追溯。

3.涉及跨省转移的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需提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许可手续。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运营期窑尾废气依托现有“SNCR脱硝系统+急冷+布袋除尘”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一根高109米的排气筒排放,确保外排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915-2013)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物控制标准》(GB30485-2013)排放限值要求。

2.运营期厂区地面硬化、道路定期清扫、设置洗车平台、安装洒水设备等降尘措施,减少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运营期固体废物处理、输送、装卸过程采取密闭措施,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915-2013)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四)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规范建设雨污分流措施。运营期生产废水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要求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采取使用低噪声机械设备,禁止午间(12:00-14:00)和夜间(22:00-次日6:00)施工作业等措施,确保厂界环境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六)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运营期厂区内原辅料和成品等固体废物贮存场所依托现有物料贮存设施,贮存场所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收集的废弃包装袋等均全部回收利用入窑焚烧;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严禁乱堆乱放。

2.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规范建设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并按要求设置相关标识。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日常管理、转移运输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化管理,运营期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统一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并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严禁危险废物混作一般固废进行处置或外售处置。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

1.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杜绝环境污染风险事故的发生。

2.配套建设事故应急应急处理防渗措施,确保有效收集各类非正常工况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渗漏产生的渗滤液,避免渗滤液造成地下水或者周边土壤污染事故。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做好排污许可申报工作。项目竣工运行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措施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环境保护措施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即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自觉接受**市生态环境****支队富川大队对该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农业农村、自然**、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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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1日

(此件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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