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26年集约化送达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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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集约化送达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2026年集约化送达服务项目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2026年集约化送达服务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公司
地址:**省**市**区**街道****开发区10号楼2层科技企业孵化器内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第48页"项目团队人员"评分项第③条规定:"电子送达人员(呼叫人员)需具有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及以上证书,每提供1名得4分,此项满分16分"。该条款设置与岗位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的证书门槛,属于违规增设的不合理评审条件。
事实依据:1.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送达呼叫岗位须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依据《中华人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九条,****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和播音员等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特定岗位人员应当达到相应普通话等级标准,集约化送达呼叫岗位不属于法定强制持证范围,采购文件要求该岗位人员持有二级乙等及以上证书缺乏法律依据。 2.二级乙等及以上普通话等级标准主要适配语文教学、播音主持等对语音规范程度要求较高的岗位。本项目电子送达呼叫岗位的工作内容为电话联系当事人、告知文书信息、核实送达地址等,仅需通话清晰、表达准确、沟通顺畅即可满足履职需要;且**区辖区部分当事人使用本地方言,呼叫人员能够使用方言沟通反而更利于送达工作开展。将专业语音等级作为评分条件,明显超出岗位实际需求。 3.该条款以每提供1名持证人员得4分、最高16分的权重设置评分,对不具备相应证书储备的中小供应商形成明显歧视,变相提高竞争门槛,限制市场充分竞争,与政府采购促进公平竞争的政策导向相悖。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内容同质疑事项一所引)。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八)项: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以及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中华人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九条关于应当达到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岗位范围的规定。
质疑事项2:采购文件第48页"相关资质"评分项规定:"供应商具有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得7分,满分7分"。该评分项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无关,属于违规设置的加分条款。
事实依据:1.****法院集约化送达服务项目,核心服务内容为文书电话告知、电子送达操作、邮寄及线下送达辅助、送达台账整理等司法辅助性服务工作。根据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的服务要求,本项目所需的办案系统、电子送达平台、信息安全体系均由采购人统一搭建、运维和防护,中标供应商仅按采购人指令开展基础送达业务操作,不承担平台开发、网络安全运维、数据安全防护等工作内容。 2.信息安全服务资质系针对信息安全工程开发、安全运维、风险评估等专业技术服务的能力认证,其认证范围、能力要求与本项目的履约内容、岗位配置完全不相关。将该项资质设置为7分的评分项,评审因素与供应商所提供服务质量无任何关联,无法反映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实质上构成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条件。 3.该评分项使不具备该资质的合格服务供应商在评审中处于不利地位,变相抬高参与门槛,限制和排斥了潜在供应商的公平竞争。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八)项规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同属上述情形。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明确要求严禁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设置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资格等要求。
请求:1.请求删除采购文件第48页"相关资质"评分项中"供应商具有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得7分"的评分条款,并依法发布更正公告;若该分值予以保留,应调整为与本项目履约能力直接相关的合理评审因素。 2.请求删除采购文件第48页"项目团队人员"评分项第③条普通话等级证书评分条款,或调整为与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不具有排他性的合理评审因素(如对呼叫人员沟通能力进行履约能力核查),并依法发布更正公告。 3.若更正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请依法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发布更正公告;不足5日的,请依法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4.请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我公司将保留向上级部门投诉的权利。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一、****法院电子送达呼叫人员设置普通话二级乙等及以上证书评审条件的必要性说明 质疑事项答复: 1.****法院集约电子送达服务,电子送达人员岗位工作并非仅后台电脑操作发送文书。该岗位也包含大量电话外呼工作:电话联系受送达当事人、电话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电子送达、核实当事人联系号码、告知文书相关事项、处理送达异常情况,电话沟通是本岗位核心履职内容之一,沟通清晰度直接关系送达成功率、司法便民服务质量,属于本项目真实业务需要。 2.本项目将普通话二级乙等及以上证书设置为评审加分项,不是资格审查条件。不强制投标人必须配备持有该证书人员才能参与投标;无该证书人员的供应商,可以参与投标,本分项不得分,其余评审分项正常计分,不影响整体投标资格与其他项目得分,未设置准入壁垒。 3.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是教育部官方标准化测评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可以客观量化反映从业人员普通话口语水平。投标阶段无法现场对各家投标人员进行口语面试测评,采用国家统一证书作为评审参考依据,是综合评分法下对人员服务能力进行评价的客观手段。 4.经采购人前期市场调研,市场上具备该证书、可以响应本项要求的从业人员数量充足,能够满足多家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形。 二、关于本电子送达项目设置信息安全服务资质加分项的必要性说明 质疑事项答复: 1.项目业务属性特殊,涉及司法案件****人民法院集约化电子送达服务,服务全过程会大量接触当事人身份信息、案件卷宗、司法办案敏感数据,属于高敏感司法数据。中标供应商虽然不承担平台软件开发、系统集成运维工作,但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呼叫人员、项目团队需要访问、读取、处理、流转案件涉密信息,负有法定的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保密管理义务。信息安全服务资质,是第三方机构对企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安全能力、数据防护体系的客观评价,能够反映投标人在数据安全、信息保密方面的综合管理水平,和本项目履约中数据安全风险防控义务直接相关。 2.本项目将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设置为评审加分项,不是资格审查条件。不强制投标人必须配备持有该证书才能参与投标;无该证书的供应商,可以参与投标,本分项不得分,其余评审分项正常计分,不影响整体投标资格与其他项目得分,未设置准入壁垒。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之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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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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