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市**区西洲村**村改造项目(金星片区)
占地面积:31792.07m2
地理位置:**省**市**区**街金星村,地块中心经纬度为:113.801467°E,23.286028°N。
土地使用权人:****政府****办事处
调查委托单位:****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公司
土壤污染状况检测单位:广****研究所有限公司
钻探单位:******公司
地块土地利用规划: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R2/B)、防护绿地
启动缘由:地块原用地性质为农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和《****生态环境厅 ******厅 ****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4]4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对地块进行土壤环境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6年6月。调查单位6月接受土地使用权人委托后即开始收集资料和现场踏勘,确认地块周边200m范围内不存在重点行业企业和环境风险重点监管单位,遂将地块周边50m范围作为地块周边调查范围。访谈的人员包括地块所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职员、地块土地使用者、****村委和村民,合计5人。通过对上述工作获取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调查地块及其周边50m范围内的历年用地情况如下:
1、调查地块历史用地情况
调查地块历史上主要为金星村村民住宅和农用地(林地和旱田),林地主要种植荔枝龙眼等果树,旱田主要种植蔬菜;1992年左右**区(原**市)对地块进行征收,征收后将地块交由**街道办(原**镇)管理;1995年左右地块内旱田进行填土平整,平整后仍为村民种植蔬菜;2010年,地块农用地区域进行清表;2012年,****建材店租用地块西****沙场,同时在地块西部搭建了1处板房作为办公场所;2014年,**锐敏****公司在地块西北部搭建了2间板房用于汽修经营,主要进行汽车修理和车辆清洗;2015年,金星村村民在地块**种植荔枝等果树;2026年7月,****建材店、**锐敏****公司停止经营并撤离地块,地块**农用地区域进行清表平整。
2、调查地块周边50m范围内历史用地情况
地块东面原为金星村村民住宅、旱田和水塘,1995年左右旱田进行填土平整后种植果树;2010年水塘进行填土,平整后闲置。此后地块东面无明显变化。
地块南面原为旱田,1995年左右旱田进行填土平整后种植蔬菜;2010年进行平整,并开始建设金星中路;2012年金星中路完成建设;2013年,地****人民检察院开始建设,建设单位在金星中**面搭建板房作为施工项目部施工;2018年,施工项目部逐步拆除,此后该区域闲置。此后地块南面无明显变化。
地块西面原为旱田,1995年左右旱田进行填土平整;2001年开始动工建设荔星大道,至2003年建成通车。此后地块西面无明显变化。
地块北面历史上一直为金星村村民住宅。
3、污染识别结果
调查地块属于潜在污染地块,具体表现为**锐敏****公司的汽车修理活动和车辆清洗活动、****建材店的建材堆放活动和历史填土活动可能对调查地块造成污染,潜在污染区为**锐敏****公司、****建材店所在区域、历史填土区域,涉及的潜在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
三、初步采样
(1)布点方案
根据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污染识别结果,使用分区法、系统网格布点法和专业判断进行采样点的布设。
根据第一阶段污染识别,地块历史上**锐敏****公司的汽车修理活动和车辆清洗活动、****建材店的建材堆放活动和历史填土活动可能对调查地块造成污染,因此使用分区法将该区域划分为重点区,其余区域划分为非重点区。
重点区占地面积为20393.05m2,采用40×40m网格划分为14个采样单元,每个单元至少1个点位,遂布设15个点位(12个土壤调查点位和3个土壤及地下水调查点位),布点密度为1359.54m2/个,满足“单个采样单元面积不超过1600m2”的要求;
非重点区占地面积为11399.02m2,按照面积大于5000m2,点位数不少于2个的要求,并结合其形状走向布设了2个点位:1个土壤调查点位、1个土壤及地下水调查点位,布点密度为5699.51m2/个,满足“单个采样单元面积不超过10000m2”的要求。
S1布设**锐敏****公司的排水渠旁,监控该企业汽车修理和汽车清洗过程中对地块的影响情况,土壤检测指标为pH值、水分、GB36600-2018表一45项、石油烃(C10-C40)。
S2、S3****沙场建材店区域、历史上的填土区,监控沙场经营和历史填土活动对地块的影响,土壤检测指标为pH值、水分、GB36600-2018表一45项、石油烃(C10-C40)。
S4-S15布设地块填土区域,监控历史填土活动对地块的影响,因此土壤检测指标为pH值、水分、GB36600-2018表一45项、石油烃(C10-C40)。
S16、S17布设在居民区(非重点区),土壤检测指标为pH值、水分、GB36600-2018表一45项,另外加测石油烃(C10-C40)。
在地块西南面330m和地块东北面850m的土壤长时间未受扰动处各布设1个土壤对照点。
(2)实际采样情况
地块内的土壤样品采集工作于2026年7月1日、7月25日、7月29-31日进行,调查单位共布设17个点位(S1-S17),采样单位共采集74个土壤样品(不含对照点样品,不含平行),涉及的检测指标有pH、水分、基本45项和石油烃(C10-C40)。
地下水样品采集工作于2026年8月11日进行,调查单位在地块内共布设了4个监测井,采样单位共采集4个样品(不含平行),涉及的检测指标有pH、浊度、镉、铅、铜、镍、汞、砷、六价铬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
以上采样工作均由广****研究所有限公司完成。
四、结果汇总
(1)土壤样品结果汇总
地块内的土壤样品采集工作于2026年7月1日、7月25日、7月29-31日进行,调查单位共布设17个点位(S1-S17),采样单位共采集74个土壤样品(不含对照点样品,不含平行),涉及的检测指标有pH、水分、基本45项和石油烃(C10-C40)。结果显示:
重金属7项除六价铬外均有不同程度检出,挥发性有机物中仅氯仿和三氯乙烯有检出,石油烃(C10-C40)均有检出,其余指标均未检出。有检出指标未超过相应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样品结果汇总
地下水样品采集工作于2026年8月11日进行,调查单位在地块内共布设了4个监测井,采样单位共采集4个样品(不含平行),涉及的检测指标有pH、浊度、镉、铅、铜、镍、汞、砷、六价铬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结果显示:
重金属7项中仅六价铬和镉未检出,其余5项均有不同程度的检出,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均有检出,这些有检出指标的最大值均未超过相应的Ⅲ类水质标准限值或第一类用地下计算的风险筛选值。
pH范围为6.5~7.3,满足III类水质要求;浊度范围为205~308NTU,未满足III类水质要求,但浊度不属于毒理学指标,其超标对人体造成的健康风险可接受。
五、初步调查结论
**市**区西洲村**村改造项目(金星片区)内涉及的生产活动对人体造成的健康风险可接受,该地块周边涉及企业的生产活动对该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无影响。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及已拟定的项目技术路线,该地块不需要开展进一步的详查和风险评估工作。从土壤环境风险的角度来看,该地块按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R2/B)、防护绿地进行再开发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