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 标的名称 |
**市**区长河街道乳泉路825号3幢商铺2号(102室)部分房屋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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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8-1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8-24 |
| 出租底价 |
115312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 联系人 |
陈女士、颜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87、****5596 |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中心A座2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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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区长河街道乳泉路825号3幢商铺2号(102室)部分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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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落位置 |
**市**区长河街道乳泉路825号3幢1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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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3)**市不动产权第****7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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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03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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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用途 |
工业用地(标准厂房)/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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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分类 |
工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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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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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位于**市**区长河街道乳泉路825****中心3幢商铺2号(102室),租赁面积约114.88 ㎡(含15%公摊面积),系出租方测绘面积,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 2、本次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现有交通组织、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门窗、水电表等以现场实际为准,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构筑物的完好。 3、租赁房屋为浙(2023)**市不动产权第****704号不动产权证的部分,证载用途为工业用地(标准厂房)/非住宅,权利性质为出让/自建房。 4、本次租赁房屋出租范围详见附件平面图,出租范围为平面图中阴影部分,租赁现场目前尚未进行隔墙,成交后由承租方按照出租方要求自行隔墙,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115312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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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面积(㎡) |
114.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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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期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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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租日 |
租赁房屋实际交付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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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租期 |
2个月,自交付之日起2个月,在首期租金支付时扣除。免租期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用作水电表申请及装修。该期间不计取租金,但计入总租期。免租期仅减免租金,水费、电费、通信、物业服务等各项费用承租方自行承担,提前退租不享有免租期,租金不减免(已装修开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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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每年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1%,直至租赁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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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履约保证金按首年3个月租金计 |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为准。 | ||||
| 出租用途要求 |
便利店。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为准。装修保证金按首年2个月租金计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3)已知悉并同意:租赁房屋不动产权证证载用途为工业用地(标准厂房)/非住宅,权利性质为出让/自建房。出租方保证租赁房屋产权无争议,如承租方在房屋内开展****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出租****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执照、批准证书或工商、税务登记相关的各种审批、手续等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承租方承诺且同意不就此向出租方提出任何索赔。(4)已知悉并同意: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意向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其经营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意向承租方参与竞价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经营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意向承租方承诺自行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5)已知悉并同意:承租方在该租赁房屋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承租方承诺对上述房屋权证证载的地类用途和租赁房屋现状、设施及房屋环境有充分了解,如因租赁房屋证载的用途和租赁用途不一致而导致未取得前述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所有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6)已知悉并同意: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承租的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或与他人合用。(7)已知悉并同意:租赁期限内,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公共能耗费、通讯费、网络费、停车位使用费等各项与使用租赁房屋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由承租方自行向收费单位缴纳。若前述费用收费标准发生变更的,具体以变更后的收费标准为准。若承租方拖欠前述费用,导致收费单位向出租方追讨的,出租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直接扣除。(8)已知悉并同意:承租方与出租方的权利义务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4、房屋的交接:租赁房屋的交付由出租方负责与承租方进行,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后,由出租方按约定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具体如下:(1)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首期租金后,由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并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房屋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移交标的物接受确认单上签字。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房屋交接完毕。(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5、本项目承租方须支付按首年半个月租金计取的交易服务费。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次租赁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现场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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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赵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6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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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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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金额 |
3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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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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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的;(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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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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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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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价幅度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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