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政策制定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工作透明度,****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现将
《宝**灵关片区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因征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6年9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建设局。电子邮箱:****@qq.com;联系电话:0835-****569;邮寄地址:****社区****中心10楼
附件:宝**灵关片区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宝**城市更新****办公室
2026年8月17日
附件:宝**灵关片区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宝**灵关片区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的农村住宅、经营性用房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策规定,结合宝**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宝**灵关片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和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等工作;征收范围以项目红线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方案拟征收土地主要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用于宝**灵关片区内项目建设用地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三、征收主体和实施部门
****人民政府,授权项目所涉****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四、补偿标准和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宝**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宝府函〔2023〕39号)执行,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进行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规定执行。
(三)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规定执行。
(四)补偿安置方式
补偿安置方式包括自主建房安置、货币补偿安置或指定房源安置。
五、房屋补偿政策
房屋补偿补助的内容包括房屋价值补偿、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补偿、过渡安置补助、室内装饰装修和水电气视讯等附属设施补偿、奖励及补助等。已享受过灾后重**置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方案的补助、奖励和安置政策。
(一)房屋面积认定
1.被征收地上建(构)筑物面积的认定以产权证或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面积为准。
2.被拆迁房屋中经营性用房面积的认定,以第三方评估机构与被征收人现场共同测绘面积为准。
3.违法建筑物不予认定。
(二)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补偿安置可采取自主建房安置、货币补偿安置或指定房源安置三种方式,被征收人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1.自主建房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自主建房安置的,按照《**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农业农村厅、******厅、****建设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规定进行选址、审批、自行修建房屋。
2.货币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所有费用以货币方式补偿,被****基地权利。
3.指定房源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指定房源安置的,被****基地权利,可在指定房源中,按照户内人口每人不超过35平方米进行1:1等面积进行主住房置换。若拟置换房屋大于规定置换面积(户内人口乘以35平方米的置换面积),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差结算:
①超出安置面积部分小于或等于10平方米,超出安置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2000元/平方米进行补差结算。
②超出安置面积部分大于10平方米,超出10平方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2800元/平方米进行补差结算。
若原主住房面积大于拟置换房屋面积的,主住房面积减去可置换房屋面积后剩余的主住房面积,按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向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
(2)拟置换房屋等于或小于规定置换房屋面积(户内人口乘以35平方米的置换面积),剩余主住房按照被征收主住房面积减去拟置换房屋面积的剩余面积乘以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向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
(三)过渡安置补助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无过渡安置补助。
2.选择自主建房安置的,在过渡期限内按每月7元/平方米乘以被征收主住房建筑面积计算。过渡期限为被征收房屋移交征收人之日起16个月止。
3.选择指定房源安置的,在过渡期限内按每月7元/平方米乘以被征收主住房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补助6个月。
(四)室内装饰装修和水电气视讯等附属设施补偿
按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可移动的家具、家电等配套生活设施不作补偿。
(五)铺面或经营性用房的认定及补助
认定范围: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房屋结构完整牢固(木结构、砖木、砖混、框架),且持有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手续的经营性用房。
补助标准:1.临大街大路(双车道)且现在正在经营的底层经营性用房,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2.临小巷小路(非双车道)或二楼及以上且现在正在经营的经营性用房,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六、奖励政策
(一)搬迁奖励。在征收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征收规定期限内完成搬家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且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搬迁奖励,搬迁奖励以被征收人主住房面积为计算依据。
1.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搬离被征收房屋,****人民政府且经验收合格的,按主住房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2.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0日内搬离被征收房屋,****人民政府且经验收合格的,按主住房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3.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搬离被征收房屋,****人民政府且经验收合格的,按主住房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4.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超过30日搬离被征收房屋,****人民政府的,不再享受搬迁奖励。
(二)搬家补助。在协议规定时间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后,****人民政府且经验收合格的,按照主住房面积15元/平方米给予补助,不足1500元的,按照1500元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在协议规定时间内未搬离被征收房屋的不予补助。
(三****基地使用权奖励。****基地申请条件,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指定房源安置的,视****基地使用权(被征收人与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基地使用权协议,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后公告,被征收****基地使用权),按主住房基础占地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面积最高不超过150平方米。
七、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确定
****中心库内,由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
(二)评估结果应用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八、被征地农民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人口
安置人数按照实地勘测的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征收土地前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确定,被征收土地面积按照勘测定界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集体组织******局****小组户****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成员数综合确定,征收土地前被征收土地农村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的数量以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面积为准。
(二)安置办法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按照《******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规划局关于印发〈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宝人社办发〔2024〕3号)、《****政府关于印发〈宝**被征地农民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宝府规〔2025〕3号)等规定执行。
九、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送达,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二)对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取安置的被征收人,一经发现,取消其安置资格,撤销其家庭户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与之相对应的条款内容,收回骗取的安置房屋及各项补偿、补助、奖励等费用,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对拒不配合搬迁工作、漫天要价,提出种种无理要求的被征收人,由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对干扰、阻碍征地搬**置工作并造成损失及负面影响的违(非)法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本方案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可通过一事一议专题研究解决。
(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