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局
关于****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安环建书〔20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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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914********766420M)上报的由******公司编制完成的《****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位于**市**区安水路郭流寺段21号院,投资800万建设****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主要设备包括:上料设备、精炼炉、铁水调质包、密闭提升机、变压器、压球机、摇床等。主要工艺:原料进厂→投料→精炼炉熔化→调质→浇铸→破碎→成品。项目建成后,生产规模为18000吨/年硅铝锰铁合金,全厂不新增产能。项目环保投资35万元,占总投资的4.38%。
二、经审查并结****技术中心《关于的技术审查意见》(安环技审〔2026〕12号),****环境局**分局《关于的初审意见》,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建成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原料称量、投料入投料仓过程产生的粉尘,原料投料仓落料入密闭提升机粉尘,密闭提升机落料入精炼炉粉尘,精炼炉熔炼、出料、调质过程中产生的烟气,浇铸过程产生的烟气,渣破碎过程产生的粉尘,产品人工敲碎过程产生的粉尘收集后经旋风除尘+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应满足《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限值要求,同时还应满足当地环境管理要求。
2.废水。设备循环冷却水和少量离子交换树脂再生废水进入水渣池补充冲渣用水。冲渣用水、摇床回收可利用金属用水和车辆冲洗装置中的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进入厂区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抽。
3.噪声。产噪设备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厂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固体废物采取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严格管理,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明显标志。
(五)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2.4012t/a。
(六)如果国家、省、市颁布污染防治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你单位应执行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并加强环境管理,不断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同时按照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六、环境监管部门加强对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现场监察,你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符合《报告书》和本批复的要求、符合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七、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局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和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单位必须认真吸取教训,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守法意识,维护单位的环境信用,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八、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应按照经批准的《报告书》,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九、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报告书》。
2026年8月14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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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37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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