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7日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多肽药物新建项目拟进行审批的公示

审批
江苏-常州-天宁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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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发布机构:环评处 发文日期:2026-08-18
名 称:2026年8月17日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多肽药物**项目拟进行审批的公示 文件编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2026年8月17日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多肽药物**项目拟进行审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8-17 20:3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6年8月17日我厅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8月18日-2026年8月24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25-****6081;Email:hpc@jshb.****.cn

通讯地址:**市江东北路176号,****生态环境厅环评处,邮编21003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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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肽药物**项目

****开发区劳动东路518号,**制药厂现有厂区内

****

项目****经济开发区劳动东路518号****现有厂区内,实施“多肽药物**项目”,建设多肽车间、危化品仓库、配套罐区等3个单体,新增发酵罐系统等主辅设备共计120台(套)。项目实施后形成年产380千克多肽原料药生产能力(其中发酵法司美格鲁肽280千克/年、固相合成司美格鲁肽60千克/年、替尔泊肽40千克/年)。本次“以新带老” 对厂区现有废气、废水环保设施进行提升及适应性改造,通过尾水回用、纯水制备浓水回用、循环冷却水弃水减排等措施,进一步削减全厂废水及污染物排放量;脱氮系统制备的氨水经提浓后回用于生产,全厂生产废水拟改接至****水厂集中处理。

本次公众参与采取网络平台公开、报纸公开、张贴公告等形式开展。

1. 2025年6月19日,建设单位在**环保公众网发布第一次环评信息公告。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2. 2025年12月16日,建设单位在**环保公众网发布了信息公告(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 2025年12月17日、12月19日,建设单位两次在《扬子晚报》对项目进行了报纸公开。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4. 2025年12月17日,建设单位在雕庄街道等处进行了张贴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5. 2026年7月8日,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公开了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及公众参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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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水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清洁生产I级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RTO及车间定点排风等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TVOC、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等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中表1和附录C排放限值,氯化氢、甲苯、甲醇、乙腈、氨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中表2和附录C排放限值,硫化氢排放浓度参照表3标准,氨、硫化氢排放速率参考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限值要求;SO2、NOx、二噁英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中表5限值要求;DMF、吡啶等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1限值要求,氟化物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限值要求;四氢呋喃、乙酸、甲基叔丁基醚、异丙醇排放限值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13201—91)、美国EPA****实验室推荐的多介质环境目标值中排放环境目标值(DMEG)中相关公式估算。污水站废气主要污染物非甲烷总烃、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中表3和附录C排放限值;

危废库废气主要污染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相关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中表1及附录C排放限值。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最高允许限值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6标准。厂界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氯化氢、臭气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7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氨和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排放限值,其余特征污染物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2排放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过渡期间,****处理站并实施提升改造,新增芬顿氧化处理装置、新增MBR膜池(原好氧沉淀池改造)、新增混凝反应池、新增一套脱氨处理系统等,规模为高浓度废水500吨/天,低浓度废水1000吨/天。项目含乙腈生物毒性废水采用芬顿氧化预处理后,进入高浓度废水调节池,采用“UASB+兼氧+中间沉淀+好氧+MBR膜池”进一步处理;初期雨水、生活污水单独收集至低浓度废水收集池,经兼氧池进入生化系统;循环冷却水弃水经“混凝沉淀+多介质过滤”预处理,与上述两股经生化系统处理过的废水接管****水厂处理集中处理。厂内生产废水总排口应设置在线监测装置,****水厂建成投运前,本项目不得投产运行。

按照大**文化遗产规划要求和**区**岛北路最新规划退让后,在厂区范****处理站,处理工艺、规模与现有污水站一致,****水厂。

运营期,厂区废水排放标****水厂接管水质标准,其中甲苯、吡啶、DMF、硫化物执行《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939—2020)排放限值,乙腈执行《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7—2008)特别排放限值。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东、西、北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南厂界达到4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第23号)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含生物活性危险废物经灭活后方可进入危废贮存库暂存,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按要求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危废(含污泥)产生和处置情况,提高危废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法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对原辅材料或产品属于**学物质的,或将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现有化学物质,按相关规定办理**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土壤和地下水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多肽车间、危化品仓库、罐区、污水处理站、事故应急池、危废仓库等区域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和自行监测方案。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管理要求,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落实厂区环境风险三级防控体系,依托厂区现有事故应急池及配套管网、闸阀等应急设施,完善事故废水收集系统,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项目以厂区边界为起点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公司应对污水处理、RTO焚烧炉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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