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政府关于锦源新区自来水厂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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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袁补偿安置告(2026)5号

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6〕13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56号)、**市地方政策等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组织自然**、财政、人力**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民政等部门拟****水厂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经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所在图幅:G50H001002(见拟征地红线图)。

(二)经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涉及慈化镇山楚村水塘组和山下组,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

二、征收目的与规划用途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此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供水用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

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为准。

四、征地补偿安置及费用支付对象、方式和期限

(一)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1.征地补偿按《****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6〕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其他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45500元/亩、林地31850元/亩、未利用地27300元/亩。

2.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及费用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照《****中心**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宜府办发〔2024〕21号)执行。

(二)支付对象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2.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及树木等属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三)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均以转账等方式线上支付,不得现金支付。

(四)支付期限

土地补助费、安置补偿费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

其他补偿方式的期限按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执行。

五、社保安置

对符合《****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保安置。经初步核定,本批次不涉及社保安置。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6年8月18日至2026年9月16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七、补偿登记

自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2026年9月16日前(本公告期满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局**分局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八、听证事项

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按照《自然**听证规定》要求,于本公告之日起或者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将组织召开听证会,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九、异议反馈与处理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建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本政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及听证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红线图

联系单位:******局**分局

联系地点:**省**市**区**大厦10层

联系电话:0795-****529

****

2026年8月18日

附件:拟征收土地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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