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步推进**地区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落地实施,规范护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现面向地区开展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意向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本次意向征集地区内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其他服务机构参与长护险护理服务的意愿、机构数量、床位规模、护理人员、服务场地、信息化配套及综合服务承载能力,摸清本地护理服务**底数,为地区制定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准入标准、管理办法、服务规范、考核监管制度等提供数据支撑。
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护理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
有意向申报的护理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并正式运营满3个月,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可自愿申请为定点服务机构:
1.养老机构。具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或具有市场监督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2.医疗机构。指已取得卫****医疗机构****诊所备案凭证的机构;
3.其他服务机构。具有市场监督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从事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护理服务的法人机构。
(二)人员达标。配备与服务规模匹配的专业护理团队。且人员类型、数量与服务能力、服务范围相匹配;配备专(兼)职长护管理人员,熟悉长护政策规定及要求。
针对不同服务类型,人员配备的具体要求如下:
1.提供机构护理的应当配备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及设备设施,其中具备医疗资质的,医师和护士(师)各不少于2人。长期护理服务能力在100(含)人以上的,应当成立长护管理内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2.****社区护理服务的,应当配备专业护理服务团队,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4人;具备医疗资质的,医护人员不少于2人。
所有护理服务人员须实名登记、持证上岗,不得挂名、虚岗。
(三)场所合规。拥有固定合法服务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真实有效,租赁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功能分区清晰,设置照料室、康复区、活动区、档案存放区;配备适老化设施、康复器材、应急救护设备,具备为重度失能人员提供集中照料或上门居家护理条件。
(四)系统适配。具备使用**统一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功能模块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的条件。
(五)制度健全。具有与长护险政策规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投诉纠纷处置、消防安全、应急处置等全套内部管理制度;与长护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政策规定。
(六)诚信良好。近1年内机构未因违规被暂停、解除医保服务协议;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无欺诈骗保、违规收费等不良执业记录。
意向机构将所有完整资料加盖公章,确保真实完整、清晰规范,具体包含:
(一)**地区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意向登记表;
(二)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备案凭证复印件;
(四)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业务用房平面图(注明实际经营面积);
(五)人员花名册、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
(六)管理制度清单与核心制度文本;
(七)信息系统对接承诺与能力说明;
(八)无违法违规及失信记录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九)居家/机构/社区护理服务能力说明;
(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
(一)本次开展意向摸排征集,仅用于统筹掌握全地区护理服务机构**情况,填报意向登记表不代表已取得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资格。
(二)正式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准入条件、现场核查、综合评审、公示签约等完整磷选流程,将根据国家、自治区医保部门相关政策另行发布。
(三)所有申报机构对填报信息、佐证材料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存在虚报、伪造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申报资格,并安规定纳入信用管理。
地区本级 0901-****282
**市 0901-****978
**县 0901-****726
**市 0992-****534
**市 0993-****369
**县 0901-****771
**县 0901-****036
和** 0990-****156
关于开展**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意向征集工作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