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林场:
**市煤层气勘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拟使用**市境内国有土地2.5160公顷。其中,权属****人民政府国有土地1.4490公顷,包含农用地0.9367公顷(天然牧草地0.4371公顷、农村道路0.4996公顷),建设用地0.5123公顷(经建设用地追溯后地类为天然牧草地0.5123公顷);权属****林场国有土地1.0670公顷,包含农用地0.6624公顷(天然牧草地0.3066公顷、其他草地0.1394公顷、农村道路0.1892公顷、坑塘水面0.0272公顷),建设用地0.4046公顷(经建设用地追溯后地类为天然牧草地0.4046公顷)。
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补偿标准****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内政办发〔2023〕92号)有关规定,****林场统一年产值区域区片为I级,涉及一个征地区片地价片区,区片综合地价为26.0385万元/公顷,涉及地类补偿分别为:天然牧草地及其他草地共0.8506公顷,补偿标准为10.4154万元/公顷,实际补偿标准为10.4194万元/公顷,补偿金额为8.8627万元;农村道路0.1892公顷,补偿标准为31.2462万元/公顷,实际补偿标准为31.2462万元/公顷,补偿金额为5.9118万元;坑塘水面0.0272公顷,补偿标准为31.2462万元/公顷,实际补偿标准为31.2462万元/公顷,补偿金额为0.8499万元。以上1.0670公顷补偿金额为15.6211万元,实际补偿金额为15.6244万元。权属****人民政府国有土地1.4490公顷,无具体承包人,不予补偿。
拟申请用地范围内无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涉及补偿。
项目使用国有土地,不涉及社保安置农业人口和劳动力事宜。被使用土地未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5个工作日。告知后,凡在使用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青苗和抢建地上附属物,使用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对以上内容有异议者,******局质询,或依据《自然**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事项有******局举行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202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