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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1) | 打分制评审1评分标准 | 类似项目业绩 (0~30.00) |
企业自2021年8月1日(含)以来承担过工业建筑(厂房)施工业绩,有一个得30分。(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三者缺一不可,如为工程总承包等方式承接的业绩,能够体现相关数据和要求,也予以认可;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必须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同时盖章,四方单位公章缺一不可;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加盖行业主管部门签章的直接发包登记表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够反映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作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省公共**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的扫描件为准。(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评分业绩与评标方法中的评分业绩不可为同一个项目) |
| 信誉 (0~20.00) |
企业具有第三****银行出具的有效期内的AAA级及以上资信(信用或信誉)等级证书的得20分,AA级资信(信用或信誉)等级证书的得15分,A级资信(信用或信誉)等级证书的得10分,其余不得分。(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证书需在有效期内,证书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 | ||
| 认证体系 (0~15.00) |
①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期内)的,得5分,没有不得分;②企业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期内)的,得5分,没有不得分;③企业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期内)的,得5分,没有不得分。 (证书需在有效期内,否则不予给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上传至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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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项 (0~20.00) |
企业承担过的房屋建筑工程获得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的,有一个得20分;本次限评1个奖项,同一项目按最高奖项计一次,最高得20分。(须提供获奖证明、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四者缺一不可,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均以**省公共**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的扫描件为准。获奖证明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 注:(1)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包括以下几类: ①“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具体包括“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不含参建奖项和专业工程奖项;②“省级优质工程奖项”,具体包括由国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协会评审的优质工程奖,不含参建奖项和专业工程奖项。③“市级优质工程奖项”,具体包括由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协会评审的优质工程奖,不含参建奖项和专业工程奖项。 (2)“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有效期为三年,“省级优质工程奖项”有效期为两年,“市级优质工程奖项”有效期一年。 (3)相关获奖项目的时间须符合上述年限规定,1年按照365日历天计算,有效期是指:自发证或者发文当日(含当日)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当日(含当日)的总计日历天符合上述规定。如发证、发文时间不一致的,以发文的时间为准。标书代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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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 (0~15.00) |
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拟定工程管理、技术难点等相关题目2道,每道题7.5分,共15分。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情况,对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答辩主要内容进行考评打分,答辩对应的得分为:6分<4.5分,1.5分≤合格<3分,无内容不得分。****委员会出题,答辩采用暗标评审,本项目答辩内容限手写(答辩时间不超过30分钟),答辩内容不得出现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和徽标(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人员姓名、企业名称、投标人独享的企业标准或编号等),相关人员姓名应以职务或职称代替。评委根据答辩情况酌情评分,计分时取各评委评分的平均值为该项得分(得分保留两位小数)。该评分项由评委根据项目负责人答辩情况进行打分,投标人在制作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无需制作该部分相应文件。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参加答辩按0分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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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规则: 分项汇总,直接求平均(客观项评委打分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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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评审 | ||||||||||||||||||||||||||||||||||||||
| 条款号 | 量化因素 | 量化标准 | ||||||||||||||||||||||||||||||||||||
| 2.3.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1)投标报价:82.00 分
(2)施工组织设计:16.00 分
(3)投标人业绩:2.00 分
(4)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0 分
(5)项目管理机构:0 分
(6)投标报价合理性:0 分
(7)其他: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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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评标基准值计算方法的确定
开标时从以下方法中随机抽取确定(任选不少于两种): 标书代写
方法一;方法二;
2、评标基准价计算
方法一:以有效投标文件(有效投标文件是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下同)的评标价(评标价是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下同 )算术平均值为 A {当有效投标文件≧7 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20%(四舍五入取整,末位投标报价相同的均保留)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6家时,剔除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 4家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A}。 评标基准价 =A×K, 由招标人(招标代理)随机抽取评标相关参数,K 值的取值范围为 95%—98%。
方法二: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A{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20%(四舍五入取整 ,末位投标报价相同的均保留)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6家时,剔除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 4 家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A},招标控制价为 B,则 评标基准价 =A× K1×Q1+B×K2×Q2 Q2=1-Q1, Q1 取值范围 为 65% ~85%;K1的取值范围为 95%~98%; 由招标人(招标代理)随机抽取评标相关参数。K2 的取值范围,建筑工程为 90%~100%,装饰、安装为 88%~100%,市政工程为86% ~100%,园林绿化工程为84%~100%,其他工程 88%~100%。K2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K2取值: 95 % 。
方法三: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次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
方法五:ABC合成法。
评标基准价=(A×50%+B×30%+C×20%)×K
A=招标控制价×(100%-下浮率Δ);
B=在规定范围内的评标价除C值外的任意一个评标价,在初步评审后,在有效投标报价中随机抽取;抽取方式:若评标价在A值的95%(及以上)范围内,则该类评标价不纳入B值抽取范围;若在A值的95%-92%(含)、92%-89%(含)范围内,则在两个区间内各抽取一个评标价,与在A值的89%以下至规定范围内的其他评标价合并后作为B值抽取范围。若按上述办法未能抽取B值,则在规定范围内的任意一个评标价(除C值外)中随机抽取B值;
C=在规定范围内的最低评标价; 规定范围内:评标价算术平均值×70%与招标控制价×30%之和下浮25%以内的所有评标价;
B值取值:初步评审后,在有效投标报价中随机抽取。
下浮系数K、下浮率Δ,在开标时按下表取值范围内随机抽取。 标书代写
下列系数、下浮率各地可根据实际调整。
请选择:
房屋建筑工程 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及钢结构工程 机电安装工程 市政工程 绿化工程
上述招标控制价和评标价均应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后参与计算和抽取。
评标后基准价调整方式
因评委计算错误而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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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3(1) |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高1%扣 0.9 分,每低1%扣 0.6 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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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3(2)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
1、评标委员会按下列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
2、施工组织设计各评分点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
3、施工组织设计中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其它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70%(不包含第4项篇幅扣分)。
4、是否设置篇幅扣分: 是
施工组织设计各评分点篇幅要求如下,每超过1页的,扣 0.01分,各评分点对应分值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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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规则: 分项汇总,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后求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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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3(3) | 投标人业绩评分标准 |
投标项目负责人自2021年8月1日(含)以来,承担过最大建筑高度≥16米的工业建筑(厂房)施工业绩(合同内容须含装配式),有一个得2分,满分2分。(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三者缺一不可,如为工程总承包等方式承接的业绩,能够体现相关数据和要求,也予以认可;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必须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同时盖章,四方单位公章缺一不可;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加盖行业主管部门签章的直接发包登记表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够反映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作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省公共**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的扫描件为准。项目负责人业绩必须是投标人承接的。(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评分业绩与评标方法中的评分业绩不可为同一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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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规则: 分项汇总,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后求平均(客观项评委打分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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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3(4) |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 / | ||||||||||||||||||||||||||||||||||||
| 2.3.3(5) | 项目管理机构 | / | ||||||||||||||||||||||||||||||||||||
| 2.3.3(6) | 报价合理性得分标准 | / | ||||||||||||||||||||||||||||||||||||
| 2.3.3(7) | 其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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