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下简称“两违”行为),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和城乡规划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供水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自治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自治区城乡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办法》《关于严格遵守“八不准”要求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自治区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第二章整治范围和“两违”认定标准
第二条 本通告所称“两违”,是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简称,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用地行为或建设行为。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两违”行为,纳入本次整治范围。
第三条 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第四条 非法买卖、转让土地或以其他形式非法流转土地进行建设的。
第五条 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土地的;使用临时用地超过批准期限的。
第六条 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为;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改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
第七条 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
第八条 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占用公共利益空间进行建设的。
第九条 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河道、湖泊、绿地等建设的。
第十条 其他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交通、水利、生态环境等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
第三章公共服务范围和停止服务的内容
第十一条 本通告所称公共服务,是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含固定电话、宽带网络等)、有线电视等基础性公用服务,以及相关证照办理、不动产登记等行政性服务。
第十二条 基础性公用服务是指除满足居民生活必需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单位不得为“两违”建(构)筑物提供服务。具体包括:
(一)不得为违法建设工程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用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服务;
(二)对已提供服务的违法建设工程,在收到相关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后依法中止服务;
(三)不得向未取得规划建设许可和用地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手续。
第十三条 行政性服务具体包括:
(一)自然**部门不得为“两违”建(构)筑物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手续。对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转移、抵押等手续。
****建设部门不得为“两违”项目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及产权交易等手续。
(三)市场监管、环保、住建、税务、卫健、文旅、交通等部门不得为利用“两违”建(构)筑物从事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办理相关证照或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向“两违”建设提供服务。
第四章对在建违法建筑的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 所有正在进行的“两违”建设行为必须立即停止。违建当事人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清除建筑垃圾、恢复土地原状。
第十六条 对拒不停止建设、继续抢建的,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辖区内在建违法建设,****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五清两断”****施工队伍、清理脚手架、清理施工设备、清理建筑材料、清理施工场地和中止供水、供电),阻断偷建抢建条件。
(二)依法查封违法建设现场,扣押施工工具、设备、建筑材料。
(三)依法依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四)全面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偷建抢建行为发生。
第十七条 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机关****管理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对已建成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已建成的“两违”建筑,按照“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属地管理、联防共治”的原则,综合考虑建设时间、土地属性、建设性质等因素,采取整改、处罚、拆除、没收等方式,对历史存量违法建设进行科学认定、分类处置。
第十九条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对严重影响规划实施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相关部门依法予以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第六章 停止公共服务的操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认定阶段
(一)由执法部门对涉嫌“两违”行为的现场进行勘验、调查取证,核实违法事实。
(二)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认定标准,对“两违”行为进行依法认定,形成认**论。
(三)将认**论告知当事人,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四)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或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按照本通告对“在建违法建筑的处置措施建筑物”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函告阶段
(一)执法部门确认“两违”对象后,应于3个****政府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
(二)函件应载明违法事实、认定依据、违法建筑的具体位置、需要停止的服务项目及范围。
(三)同时函告自然**、住建、市场监管、税务、文旅、交通等相关部门,告知其不得为该“两违”建筑办理相关证照或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 停止服务阶段
(一)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收到函告后,不得为违法建筑供水、供电、供气。对已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依法予以中止服务。
(二)市场监管、税务、卫健、文旅等部门不得为利用“两违”建(构)筑物从事经营活动的申清人办理相关证照或许可手续。
(三)一般应在收到函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停止服务措施;情况紧急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停止公共服务的“两违”建筑,只有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方可依法恢复服务:
(一)当事人已履行完毕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建筑已被依法处置完毕(已拆除、已恢复原状或已补办完善相关手续)。
(三)已消除违法状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条例》依法查处;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违反本通告规定,明知是违法建设仍为其办理服务手续的,依据法律法规,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公职人员、村居干部、党员违反本通告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通告自2026年8月13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通告有效期5年
****政府
202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