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8-18 |
| 文 号 | 淮环表(安)复〔2026〕32号 | 主 题 | 生态环境 | 体 裁 | 批复 |
| 组配分类 | 操作 | ||||
| 组配分类 | 时效说明 | 操作 |
江****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江****公司年产15万件汽车覆盖件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经济开发区刘伶台路东侧、华西**侧,租赁**市****公司已建成厂房,年产15万件汽车覆盖件,其中5万件PDCPD覆盖件、10万件SMC覆盖件。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处理厂处理,****处理厂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中的C级标准。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治理设施,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汽车覆盖件生产线注射成型、液压成型废气经密闭收集采用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NMHC、苯乙烯及无组织NMHC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中的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及表9中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苯乙烯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厂区内无组织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的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并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值。
(四)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关于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第23号)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废导热油、废油桶、废包装桶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废模具、废刀片、废支架配件、废包装****公司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及化粪池污泥环卫清运。依法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
(五)项目以厂区边界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报告表》,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今后也不得**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六)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要求,定期排查并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大气污染物:VOCs(以NMHC计)(有组织)≤0.270吨、VOCs(以NMHC计)(无组织)≤0.300吨,其中苯乙烯(有组织)≤0.002吨、苯乙烯(无组织)≤0.003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总量≤240吨,COD≤0.0715/0.012吨、SS≤0.024/0.0024吨、氨氮≤0.0072/0.001吨、总氮≤0.0096/0.0029吨、总磷≤0.001/0.0001吨。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市******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六、依照《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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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