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8-18 |
| 文 号 | 淮环表(安)复〔2026〕31号 | 主 题 | 生态环境 | 体 裁 | 批复 |
| 组配分类 | 操作 | ||||
| 组配分类 | 时效说明 | 操作 |
**环欧****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环欧****公司年产10000台环欧高端传动设备智能制造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经济开发区经十九路西、东六**,在现有厂区内进行扩建不新增用地,年生产高精度齿轮传动设备10000台。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淬火后清洗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清洗工序,回用水标准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中的洗涤用水相关限值;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喷漆前清洗废水、水喷淋废水一起进入厂内污水站(调节池+混凝沉淀+油水分离+厌氧+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沉淀)处理;综合废****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放标准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中的C标准。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治理设施,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本项目渗碳、淬火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密闭收集后经油雾净化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和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和表3中的标准限值;氮化产生的NOx、NH3、臭气浓度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有组织和无组织NH3、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和表2中的标准限值、有组织和无组织NOx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和表3中的标准限值;拉毛产生的颗粒物经负压收集后经脉冲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有组织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和表3中的标准限值;调漆、喷漆以及烘干工序产生的苯系物(含甲苯、二甲苯、乙苯)、非甲烷总烃(含苯系物)、颗粒物、甲苯、二甲苯经预处理过滤+沸石转轮吸附浓缩+催化氧化(CO)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其中有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含苯系物)、苯系物(含甲苯、二甲苯、乙苯)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中的标准限值,有组织甲苯、二甲苯及无组织甲苯、二甲苯、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含苯系物)、苯系物(含甲苯、二甲苯、乙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和表3中的标准限值;危废库产生非甲烷总烃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有组织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和表3的标准限值。切削液、清洗剂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直接在车间内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的标准限值;焊接烟尘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的标准限值;另外,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中的标准限值。
(三)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值。
(四)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关于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第23号)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滤芯、金属集尘、废分子筛、边角料及不合格品收集后外售;废切削液、废金属屑、废淬火油、磨齿砂轮灰、废防锈油、废清洗剂、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油污、废包装桶、废过滤材料、漆渣、废水处理污泥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废劳保用品混入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依法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
(五)本项目建成后,结合全厂需以联合厂房1、危废库边界为起点分别设置100米、50米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报告表》,目前该距离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今后亦不得**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六)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要求,定期排查并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项目150立方米应急事故池,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颗粒物≤2.61吨、非甲烷总烃(含苯系物)≤0.258吨、苯系物(含甲苯、二甲苯、乙苯)≤0.023吨、甲苯≤0.005吨、二甲苯≤0.009吨、NOx≤0.222吨、氨气≤0.121吨、甲醇≤0.058吨、VOCs(含甲醇、非甲烷总烃、苯系物)≤0.316吨。
无组织排放:颗粒物≤1.0412吨、非甲烷总烃(含苯系物)≤0.187吨、苯系物(含甲苯、二甲苯、乙苯)≤0.05吨、甲苯≤0.01吨、二甲苯≤0.021吨、NOx≤0.015吨、氨气≤0.014吨、VOCs(含非甲烷总烃、苯系物)≤0.187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总量≤2417.276吨,COD≤0.7252/0.1209吨、SS≤0.2417/0.0242吨、氨氮≤0.0483/0.0097吨、总氮≤0.0725/0.029吨、总磷≤0.0097/0.00121吨、石油类≤0.0012/0.00002吨、LAS≤0.0002/0.00001吨。
全厂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颗粒物≤3.494吨、非甲烷总烃(含苯系物)≤0.358吨、苯系物(含甲苯、二甲苯、乙苯)≤0.057吨、甲苯≤0.012吨、二甲苯≤0.023吨、NOx≤0.2262吨、氨气≤0.121吨、甲醇≤0.058吨、VOCs(含甲醇、非甲烷总烃、苯系物)≤0.416吨、HCl≤0.0024吨。
无组织排放:颗粒物≤1.4652吨、非甲烷总烃(含苯系物)≤0.209吨、苯系物(含甲苯、二甲苯、乙苯)≤0.066吨、甲苯≤0.013吨、二甲苯≤0.027吨、NOx≤0.02吨、氨气≤0.014吨、VOCs(含非甲烷总烃、苯系物)≤0.209吨、HCl≤0.003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总量≤9035.298吨,COD≤2.5503/0.4518吨、SS≤0.9851/0.0904吨、氨氮≤0.1807/0.0436吨、总氮≤0.271/0.1307吨、总磷≤0.0403/0.00451吨、石油类≤0.0256/0.00252吨、LAS≤0.0255/0.00131吨。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市******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六、依照《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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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