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批准《****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6年8月18日至2026年8月25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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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改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工业园1号厂房 |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市锐****公司 |
| 项目概况 | 改建项目不新增产能,改建后仍为年产自行车架30万件 | ||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一)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水收集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生产,蒸发浓缩液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 (二)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惠****水厂处理。 (三)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烤粉、烤漆工序产生的TVOC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重点区域要求的排放限值(颗粒物≤30mg/m、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300mg/m3),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四)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弃超滤膜、反渗透膜、废槽液、废槽渣、蒸发浓缩液、污泥等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管理,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