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关于国能**能源五****公司****电厂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 ||||||||
| 索 引 号: | **** | 发文字号: | **发改环资字〔2026〕122号 | ||||||
| 发文机构: | **** | 信息分类: | 行政许可 | ||||||
| 概 述: | ****关于国能**能源五****公司****电厂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 ||||||||
| 成文日期: | 2026-08-07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6-08-18 15:27:5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委员会:
你委《关于国能**能源五****公司****电厂项目节能报告批复的请示》(乌区发改环字〔2026〕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1号令)和《**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5〕1072号)及自治区节能审查相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总投资6021.15万元,位于**市**区国能**能源五****公司工业广场西北侧。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为:建设装机容量为8×700kW的瓦斯发电机组,配套建设8台高温烟气蒸汽换热器、瓦斯输送管路、输电线路等附属设施。项目计划2026年7月开工建设,2027年6月建成投产。
二、项目能源消费情况
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为7643.62吨标准煤(当量值)、3311.29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化石能源消费量为7643.62吨标准煤(当量值)、3311.29吨标准煤(等价值)。年用电量358.62万千瓦时。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6.04吨标准煤/万元(当量值)、2.62吨标准煤/万元(等价值);单位增加值化石能源消耗6.04吨标准煤/万元(当量值)、2.62吨标准煤/万元(等价值)。发电标准煤耗为255.38克标准煤/千瓦时。
三、项目碳排放情况
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碳排放总量1930.87吨,单位增加值碳排放1.53吨二氧化碳/万元,单位产值碳排放1.04吨二氧化碳/万元。热力排放因子为0.31吨二氧化碳/吨,电力排放因子为0.41吨二氧化碳/兆瓦时。
四、审查意见及相关要求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节能降碳措施,加强和改进节能降碳工作。
1、严格落实能效要求。项目工艺技术、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电机、泵类、变压器、风机、空压机等通用设备要选用达到国家能效标准的产品和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2、切实加强节能降碳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等标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25)等标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体系。通过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照明节能、变频节电等措施节能降碳,进一步加强余热余压等余能**回收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碳排放量。
3、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实际能耗、单位增加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实际碳排放总量、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不得超出节能审查意见批复值。足额落实绿电消费、节能技改承诺,确保项目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节能技改量达到批复要求。
4、规范开展节能审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降碳技术、能源计量器具等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完成后20日内将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报****机关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存档备查。未经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政府、**区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和节能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区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和节能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有关要求,依据本节能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加强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行验收。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项目自节能审查意见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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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7日
抄送:****政府、国能**能源五****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