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信息分类: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 发文日期: | |
| ****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2-04-29 |
| 有效 | 废止日期:|
| 屯水审〔2022〕1号 | 关键词:|
| 有效性: | 有效 |
****:
你单位《关于报送的请示》收悉,经专家组审核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同意《****中心项目-局部观景平台防洪评价报告》。项目位于****学校西侧地块,内容包括**观景台全长118.4米,全宽4.4米,下部结构为C30钢筋砼独立基础,中部为14根直径500mmC30钢筋砼框架柱,上部结构为C30钢筋砼平台。
二、基本同意《报告》采用的技术路线。
三、基本同意《报告》中拟建工程对防洪影响评价的意见。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洪水对拟建工程影响评价的意见。
五、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措施。
六、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我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
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水直接排入河道。同时应加强对河道、堤防的安全监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向有关河道管理单位报告。
七、工程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它工程如跨汛期施工,应编制度汛方****指挥部批准。汛期及工程完工后,须及时清除施工围堰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严禁损毁损坏水利工程设施。
八、拟建工程建设涉及可能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九、今后如因河道治理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单位(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汛要求。
十、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或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功能性质等发生较大变化的,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期间,应自觉接受并配合我局对本行政许可签署内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