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信息分类: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 农业、林业、水利 | 发文日期:2022-09-21 |
| ****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2-09-21 |
| 有效 | 废止日期:|
| 屯水〔2022〕13号 | 关键词:|
| 有效性: | 有效 |
****政府:
你单位《关于请求审批(报批稿)的函》(黎政[2022]58号,以下简称《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同意率水流域(黎阳镇段)河滨缓冲带生态环境修复工程项目建设方案。该项目位于黎阳镇率水河流域,起点位于杭瑞高速桥下游约660m,终点位于鬲山大桥右岸。建设内容:(1)汪塘圩生态湿地建设;(2)派溪河滨生态缓冲带建设;(3)**呈河滨生态缓冲带建设。
根据《水法》第37条、《防洪法》第22条、《河道管理条例》第24条之规定“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故本项目在河道内选用的绿化植物不得为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二、基本同意《报告》采用的技术路线。
三、基本同意《报告》中拟建工程对防洪影响评价的意见。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洪水对拟建工程影响评价的意见。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我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
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水直接排入河道。同时应加强对河道、堤防的安全监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向我局报告。
六、工程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它工程如跨汛期施工,应编制度汛方****指挥部批准。汛期及工程完工后,须及时清除施工围堰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严禁损毁损坏水利工程设施。
七、拟建工程建设涉及可能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八、今后如因河道治理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单位(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汛要求。
九、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或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功能性质等发生较大变化的,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期间,应自觉接受并配合我局对本行政许可签署内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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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