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信息分类: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 农业、林业、水利 | 发文日期:|
| ****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3-02-07 |
| 有效 | 废止日期:|
| 屯水〔2023〕4号 | 关键词:|
| 有效性: | 有效 |
****政府:
你单位2023年1月29日《关于要求审批的函》(以下简称《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水规计〔2016〕22 号)、《****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 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 号)等有关要求,我局于2022年12月4日组织对《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基本同意专家组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同意《傍霞村拦水坝工程防洪评价报告》。项目位于黎阳镇傍霞村西侧兰水河上,****电灌站下游约40米处,拦水坝处两岸均属傍霞村范围。坝长43m,坝顶高程129.27m,蓄水高度1.8m,采用固定滚水堰型式,坝顶宽2m,坝顶设条石汀步。
二、基本同意《报告》采用的技术路线。
三、基本同意《报告》中拟建工程对防洪影响评价的意见。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洪水对拟建工程影响评价的意见,以及《报告》提出的减轻行洪影响的措施。
五、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建议。项目开工前,你单位需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我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应加强对河道、堤防的安全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向我局报告。
六、工程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否则需重新进行防洪评价。本工程请尽快安排在计划工期内(2023年1月-3月)完工,如跨汛期施工,应编制度汛****指挥部批准。汛期及工程完工后,须及时清除施工围堰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严禁损毁损坏其他水利工程设施。
七、拟建工程建设涉及可能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八、今后如因河道治理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单位(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汛要求。
九、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或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功能性质等发生较大变化的,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期间,应自觉接受并配合我局对本行政许可签署内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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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