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6年民政购买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5-2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服务中心
地址:**市**县**镇湘源路马家村第一层102号
被投诉人 1 :****
地址:**县**镇路西堤路2号
被投诉人 2 :****
地址:**市**区**大道10号山水**城宏福园21-1栋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服务中心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7月1****机关现场递交投诉书。经审查,该《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査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相关规定,需予补齐补正和修改完善。2026年7月6日,本机关向投诉人发出《关于限期补****政府采购投诉书一次性告知函》。2026年7月10日,投诉人****机关递交补齐****政府采购投诉书,本机关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机关依法调取了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投诉人响应文件、采购项目符合性审查表、质疑答复函及被投诉人情况说明等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我中心于2026年6月9日参加了****2026年民政购买服务项目(项目的编号:****)的政府采购活动。在本项目的评审过程中,我中心在未接到任何书面通知要求澄清的情况下,就直接被认定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提交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响应,按废标处理,失去参与本项目竞争的资格。****小组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评审流程;****中心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投诉事项2:****小组对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中心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1、2。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2026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