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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申请设立的材料已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等法律法规要求,****旅游局、区教育局共同审核,同意****学校有限公司,办学地址为**区**中路196弄43号二楼 207、208、214、215、218、219 室,办学内容为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对象为学龄前儿童、小学生、初中生、普通高中生。请持本****管理局办理相关事项。
特此批复
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