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文 号 : 咸环高审〔2026〕13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环境局****分局
名 称: 关于****板式家具产品 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6年08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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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板式家具产品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审批申请已收悉。经审查,同意批准该报告表,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省咸****开发区旗鼓大道38号,拟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4万元。项目投入运营后,预计年产橱柜500套、浴室柜600套、衣柜600套、实木护墙板1000套、房门500套。
二、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专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缓解和控制。分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及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建设完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本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在满****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的前提下,经市政管网排****处理厂。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下料粉尘、机加工粉尘、砂光粉尘、胚体打磨粉尘、擦色废气、底漆废气、底漆打磨粉尘、面漆废气、胶合废气、封边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项目下料粉尘、机加工粉尘、砂光粉尘经集气管道收集,由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擦色废气、底漆废气、面漆废气经“密闭收集+水帘除尘+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危废暂存间废气经密闭收集后,由管道并入涂装废气处理系统,经“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治理后,同样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有组织废气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有组织排放标准。胶合废气、封边废气于车间内无组织扩散,胚体打磨粉尘、底漆打磨粉尘经“密闭收集+滤筒除尘”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门窗或通风口外1m处)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标准;厂界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标准。
(三)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消声、减振、隔音等措施,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漆渣、收集的底漆打磨粉尘、废擦色布、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废机油桶、废过滤材料、废劳保用品、水帘废水等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产生量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妥善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木材边角料、废包装材料、封边条边角料、收集的机加工粉尘及胚体打磨粉尘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然后外售,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贮存过程应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 1033-2019)等要求,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五)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做好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维护,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禁私自停运环保设备,杜绝废水、废气事故性排放。编制突发环境****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与周边企业、****管理部门形成区域联控(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六)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做好项目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0.0855t/a、颗粒物0.995t/a,****环境局****分局申请总量替代来源,并在生产时加强管控,不得超总量排放。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确保按证排污并落实相关要求。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重新报审。
****环境局****分局
202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