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房项目施工/标段
答疑文件(一)
致各潜在投标人:
****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房项目施工/标段(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答疑,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约定,本答疑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提问1:招标清单中给出了《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于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该表明确了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基准单价等信息。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是否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内的《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的空白表格自行填报,因不同的投标人组价方式不一致,所得出的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等不一致,投标人自行填报该表即可,不受招标控制价中的《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中的相关信息限制
回复:请投标人自行填报。
提问2:1、招标文件第九章定标方案的定标因素4)条为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指标情况、工程建设时重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主要材料质量品牌等;投标时是否需要提供品牌标或者拟采用品牌在投标报价文件钟体现 2、投标时是否无须提供PDF版综合单价分析表,待中标后再行提供
回复: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3:1、编制说明中“4.16.9 本项目暂定工程量清单项目,如:C20商砼换(回)填、降水费用(电费、降水昼夜、值守人工),结算时不纳入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调整范围。”疑问:此条说明是指本项目结算时该两条清单不纳入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调整范围嘛其余清单工程量均纳入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调整范围 2、合同条款10.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工程量,或因工程变更,或发包人原因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变化在增加15%(含)以内的,按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执行;当工程量变化增加超过15%时,超过15%(不含)以外的工程量的部分的综合单价,承包人按照中标综合单价下浮5%执行;若该中标综合单价不平衡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15%,则按照 2020年《**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相应项目组价,再按照【投标总价/招标时预算控制价(或投标限价、合同限价)】公式下浮后执行;其中该项目的材料价格按中标材料价格执行,人工费按照四****管理总站颁布的施工实施期间文件执行。 疑问:①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量增加超15%部分强制中标综合单价下浮5%,仅设置增量下浮未设置减量调价,权利义务不对等,是否违反 GB****02013 计价规范风险合理分担原则②中标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子目 15% 即抛弃中标单价强制重新定额组价,以项目整体总价下浮系数套取单条子目,组价逻辑割裂矛盾,且未反向约束低价不平衡报价,是否属于中标后变相否定投标报价成果,违背招投标相关规定③该条款未区分清单错漏、发包人变更、承包人原因等不同工程量变化责任来源,全部统一适用调价规则,是否合理 3、编制说明中“拟选用材料(设备)品牌推荐表”是否附于“其他资料”中即可 4、合同P90,第7.5.1条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并且发包人不予补偿任何费用或赔偿窝工等任何损失。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7.2.2 款的约定办理。①增加合同工作内容;②改变合同中任何一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③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地点的;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⑤提供图纸延误;⑥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⑦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因征地拆迁原因或因征地拆迁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发包人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 疑问:该条款约定全部发包人责任造成工期延误仅予以工期顺延,免除发包人窝工、人员机械停滞等全部费用损失赔偿责任,是否违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民法典中发包人应当承担自身过错造成损失的相关规定,属于不合理免除发包人法定责任的格式条款 5、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若存在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不一致的情况,请明确:报价以“项目名称”还是“项目特征”为准
回复:
1、是,该部分暂定工程量不纳入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调整范围,其余清单工程量均纳入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调整范围。
2、合同条款不违反现行法律、强制性计价规范,合同约定优先,请投标人以招标文件为准。
3、请投标人以招标文件为准。
4、合同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请投标人以招标文件为准。
5、项目名称只是清单条目叫法,材料、规格、工艺及做法应以项目特征为准。
招标人:****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八日